剧本杀著作权侵权行为浅析
近年来,剧本杀游戏广为流行,其中所涉及到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开始引发各界关注与讨论,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剧本杀维权案件。数日前,上海警方侦破了国内首例侵犯剧本杀著作权案,查获待售盗版剧本杀盒装剧本8万余盒。那么,剧本杀涉及的著作权侵权问题有哪些?
一、剧本杀剧本的著作权归属及侵权行为
剧本杀的基础游戏规则是,首先由玩家选择人物,随后阅读所选人物的对应剧本,经过搜集线索与讨论、推理的过程,寻找出活动中隐藏的真凶。在这一玩法下,剧本是整个游戏的关键。剧本杀行业的产业链大体分为剧本内容创作、发行销售与玩家消费体验三个环节,其中内容创作涉及对文字、美术等内容的原创或改编,因此会关系到创作者或改编者的著作权权益,也较易发生侵权问题。
1、剧本杀剧本的著作权归属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剧本是剧本杀游戏的核心,剧本杀的剧本通常由故事背景、人物介绍、玩法说明、角色单人故事和案件证据内容等部分组成,并含有对场景、故事氛围、故事情节、人物形象特征、内心活动和角色对话的描述,与影视剧本存在部分类似。如果剧本杀剧本在内容上的遣词造句、情节设计等内容符合独创性要求,则可以被认定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此外,就目前剧本杀游戏的具体玩法来看,剧本设计中具备独创性的图片、画像、场景、搜证卡片等元素属于美术作品,剧本包装也可能产生漫画绘图等美术作品、版面设计。
在《著作权法》中,著作权的获得可以通过直接创作、受让、受赠和继承等方式取得。而在剧本杀行业,平台、经营者或投资者可通过下述五种方式获得剧本的著作权:
(1)直接取得:《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在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下,视为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与自然人作者一样,作为原始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完整著作权。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法人不能仅仅是提出任务、布置工作,对于创作的提出、立意、进度安排、参与人员、物质技术条件、具体进程及作品完成等各方面都需要进行主持。作品的创作思想与表达方式均须代表法人的意志,对于个人在单位要求下自由发挥的情况,即由个人决定作品的结构设计、材料选择和情节安排等内容,不符合“法人意志”的要求。
(2)职务创作取得:雇佣专职写手创作剧本也是剧本杀经营者、平台、投资者取得剧本的方式之一,《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由其享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区别于前一类直接取得的方式,职务作品要求创作人员与法人之间存在广义的劳动或雇佣关系,且创作人员必须是出于完成本职工作任务而创作作品。
(3)转让取得:这一取得方式是指通过和剧本作者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获得剧本杀剧本的著作权,但需要严格遵守对转让权利种类的限制,即仅限著作财产权,不得转让人身权。
(4)许可取得:这一方式取得的是著作财产权的使用权,剧本杀游戏的平台、经营者或投资者与剧本作者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明确约定独占许可使用、排他许可使用或普通许可使用,这也与目前剧本杀行业的剧本种类相契合,即盒装本、城限本以及独家本,盒装本不限量,城限本限定一座城市仅三个品牌的剧本杀店铺使用,独家本限定一座城市仅一个品牌的剧本杀店铺使用。
(5)委托创作取得:《著作权法》第十九条[1]对委托创作予以规定,在委托创作中,著作权的归属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属于受托人。因此,剧本杀的平台、经营者或投资者通过委托他人创作作品,应当明确以合同约定由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劳动报酬、作品著作权归委托人所有。
从整体上看,剧本杀整体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开发者,一般是剧本杀文创公司,特定部分的作者可能享有署名权,并按约获取报酬。而关于剧本杀剧本的著作权归属,基于前述剧本获取方式,剧本杀开发者可以取得剧本著作权,或通过购买剧本获得对剧本著作权的使用许可。
2、与剧本杀剧本有关的侵权行为
随着剧本杀游戏的流行,著作权侵权行为也陆续出现,目前较为常见的有盗版、抄袭等。剧本杀作品的体现形式主要为文字,且盗版的形式简单、技术门槛低、渠道便捷,致使这类侵权行为极易发生。在上海警方近期侦破的国内首例侵犯剧本杀著作权案中,查获了待售盗版剧本杀盒装剧本8万余盒,涉案金额达5000余万元,足见当前剧本杀行业中盗版侵权之泛滥。剧本杀盗版现象层出不穷的同时,相关纠纷案也开始出现在司法实践中。2022年3月1日宣判的长沙鑫梦境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新罗区芬渲舒百货店著作权权属纠纷案被称为国内剧本杀维权第一案。在该案中,长沙鑫梦境动漫科技有限公司是剧本杀剧本《病娇男孩的精分日记》的著作权人,该剧本于2021年3月1日创作完成,于2021年3月15日首次发表。2021年6月6日,剧本在黑探有品平台[2]上发行,销量高达4522套。随后,众多盗版产品出现在淘宝网、微信小程序等平台,新罗区芬渲舒百货店就是未经授权在其网店“剧本杀企业店”销售电子版《病娇男孩的精分日记》的店铺之一,其4.99元的售价与正品528元的价格相差悬殊,长沙鑫梦境动漫科技有限公司遂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将新罗区芬渲舒百货店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2年1月4日,天心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2022年3月1日,法院判决原告胜诉,双方均未上诉[3]。
文学作品中常见的“抄袭、融梗”现象在剧本杀行业也相当普遍,其认定依旧适用“接触+实质性相似”规则。以冯某与谭某、武汉万游引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北京久幺幺科技有限公司、郭某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为例,本案中,冯某作为剧本杀剧本《血》的作者及著作权人,于2017年12月8日创作完成作品并已公开发表。2018年6月至7月期间,郭某某向谭某购买剧本杀剧本《画》并提出修改意见。随后,郭某某的淘宝网店、万游引力公司经营的店铺“引力探案馆”、微信号“引力探案馆”开始销售剧本《画》。2018年9月26日,郭某某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必游公社与久幺幺公司签订协议,将《画》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电子形式的改编权、复制权等著作权、财产权利,独家、排他地授权给久幺幺公司,并约定了著作权保证条款。2018年10月,久幺幺公司经营的游戏社交平台APP“百变大侦探”上架销售《画》。原告冯某认为,谭某所作的《画》完全抄袭了其作品《血》,万游引力公司发行、复制该侵权产品,淘宝公司作为销售平台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销售侵权产品,万游引力公司、淘宝公司、久幺幺公司在线上线下大量销售、盈利,严重影响了其作品《血》的商业形象,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法院在对抄袭问题的认定中表示:《血》于2017年12月18日公开售卖,可推定谭某有条件接触到该作品;且经比对,《血》《画》均为剧本杀游戏剧本,属悬疑推理小说,故事主线、凶杀现场、作案手法基本一致,以至于受众足以感知到《画》来源于《血》,产生了相似的整体欣赏体验效果,构成实质性相似,谭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郭某某系必游公社经营者,在必游公社已注销的情况下,必游公社授权许可久幺幺公司使用《画》的法律责任由郭某某承担,故郭某某应当对必游公社的授权许可行为和其推理联盟店铺发行《画》剧本的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万游引力公司在取得《画》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当对其宣传、发行《画》的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久幺幺公司发行《画》剧本不存在重大过失,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承担停止侵权、返还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淘宝公司已充分履行其基本义务,并未实施侵权行为,亦未对侵权行为提供帮助,无需承担侵权责任[4]。在剧本杀游戏中,角色作案的想法、动机、手段等元素的新颖性尤为重要,对独创性情节的抄袭不但涉嫌侵权,而且严重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破坏消费者的游戏体验,并影响整个行业生态。
随着剧本杀游戏的走红,剧本杀发行单位开始开展IP定制游戏剧本的业务合作,较为知名的有2020年爱奇艺与小黑探就《成化十四年》的衍生剧本杀合作,《大话西游》《庆余年》等知名IP也陆续有了对应的剧本杀,此类合作涉及到改编使用他人作品,需要取得作品相关权利人的有效授权,剧本杀发行方通过中间方虚假获得《生化危机》授权,IP真实权利人索尼影视对侵权行为发表公开声明,就是未取得有效授权擅自改编的典型。
此外,剧本杀发行者未经授权许可擅自使用其他知名IP对剧本杀进行宣传,可能会构成不正当竞争。在北京幻想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梁擎、猩探(北京)娱乐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原告幻想纵横公司经授权享有涉案小说《剑来》的独占许可使用权,被告梁擎、猩探(北京)娱乐有限公司使用“剑来”作为其剧本杀剧本的名称,并使用带有“《剑来》”的微信名称,在朋友圈中使用“ID同火爆小说《剑来》”的表述,利用该小说流量为其剧本进行宣传,获取经济利益。本案法院认为,梁擎宣传并向他人出售涉案剧本的经营行为,与幻想纵横公司经营范围中的版权贸易存在重合,并且,“剧本杀”剧本与小说均属侧重于故事叙述与人物塑造的文学作品,存在相互转化的商业模式,经营者亦具有损害一方竞争利益进行不当经营的可能性,因此,综合考虑本案当事人的经营活动和“剧本杀”剧本及小说的功能、消费群体、商业运作方式等因素,应当认为幻想纵横公司与梁擎之问存在竞争关系。再者,涉案小说自2017年6月已经开始连载,有较高的阅读量和较多荣誉,且从粱擎发布的“ID同火爆小说《剑来》”的文案亦可看出,“剑来”二字作为涉小说的名称,已经与涉案小说形成了一定的对应关系,并在相关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剑来〞二字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称的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然后,梁擎的行为易使得相关公众认为涉案剧本与涉案小说存在关联,且其亦在庭审中自认其行为系为利用涉案小说流量为涉案剧本进行宣传。因此,上述行为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5]。
(图片1-《剑来》剧本杀(左)与《剑来》小说封面(右),来源网络)
二、剧本杀线下经营者提供盗版剧本的行为定性
剧本杀产业链的中游主要涉及发行方、销售平台和展会等,联结着上游创作者与下游剧本杀经营门店。下游常见的线上APP和线下剧本杀门店,是目前剧本杀消费的主要途径。从既有案件和舆论焦点来看,在剧本杀下游经营与消费环节的著作权问题中,争议最大的是剧本杀线下经营者向剧本杀玩家提供盗版剧本的行为该如何定性,这一问题既关系到著作权人权益的保护边界,也与剧本杀经营者、剧本杀玩家、APP技术服务提供者、剧本杀实体门店经营者的利益密切相关。
在前述剧本杀盗版行为中,其侵权主体主要是剧本出售方与购买方,后者一般为购买盗版剧本并经营使用的门店,其经营行为具有多样性,因此对其侵权行为的定性要因情况而异。故意购买盗版剧本电子版并打印,显然构成侵犯作品复制权,张伟君教授在《剧本杀经营者向玩家提供盗版剧本的行为定性》中进一步表示,如果经营者购买盗版电子本后未打印为纸质实体本,而是下载电子本储存于电子介质后向玩家提供,其下载行为亦构成复制行为,剧本在电子介质上形成了永久复制件,故经营者也侵犯了复制权[6]。
而对故意购买实体盗版剧本并经营使用的定性则相对复杂,购买行为本身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侵权行为,但剧本杀经营者购买盗版剧本后,在不同时间为不同玩家提供盗版剧本,即对盗版剧本进行短期出租或者出借的行为,在著作权法上的定性存在较大争议。王迁教授在《商家在经营剧本杀中使用盗版的定性问题》中认为,现有《著作权法》下,因经营者提供剧本给消费者以及消费者使用剧本的行为并未落入著作权专有权利的规制范围内,因此商家提供盗版剧本给消费者,但不存在其他行为,则不构成侵犯著作权,但相关权利人仍能依法请求法院判令没收违法所得和销毁侵权复制品[7]。而门店DM(主持人)或NPC(非玩家角色)对盗版剧本的表演,可能侵害了权利人的表演权,可以要求DM(主持人)停止表演作品并向商家索赔[8]。李扬教授则认为,《著作权法》的出租权仅针对视听作品和计算机软件作品,剧本作为文字作品不享有出租权,向剧本杀玩家提供盗版剧本的行为,不论是有偿出租还是无偿出借,因剧本杀玩家使用后经营者将收回剧本,不存在转移盗版剧本杀剧本所有权的行为,因此既不侵害剧本杀剧本权利人的发行权,也不存在侵害其出租权一说,但可以考虑通过《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的“他项权”予以规制[9]。在司法实践中,以前述冯某与谭某、武汉万游引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北京久幺幺科技有限公司、郭某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为例,法院审理认为:“‘剧本杀’侵权作品经营者向公众提供未获得著作权人许可制作的复制件的行为,无论是转让复制件的所有权(即销售),还是短时间让渡复制件的使用权(即出租),其实质上都属于发行行为,应当予以法律规制,但具体适用何种著作权权项应视行为的具体内容具体分析。”对剧本杀游戏经营者侵权的认定,不仅要考虑法律规定本身,还需要衡量背后涉及到的公共政策与利益平衡,这正是其定性的复杂之处,也是立法与司法中有待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三、剧本杀剧本著作权人保护合法权益的途径
面对日益泛滥的侵害剧本杀剧本著作权的现象,著作权人可以考虑办理作品登记,虽然我国实行的是作品自动取得和自愿登记原则,但著作权登记证书在维权过程中具有作为初步证据的作用,同时还可以考虑利用作品底稿、原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合法出版物、相关合同、认证证明等文件形成作品的创作档案,有利于在纠纷中更有力地认定作品权属。而创作作者和发行机构之间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作者来说,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尤其在职务创作、委托创作的情况下,为避免潜在纠纷,有必要注意对著作权权属和相关报酬进行明确有效的约定。对发行机构来说,除事先约定好著作权归属问题,保证有权使用剧本并有权对其进行更多的开发以外,还可以根据需求约定独家使用权。当面临已经被侵权的情形时,权利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行政保护或司法保护来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
注: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九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 2 ] 深圳小黑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剧本杀行业的互联网公司,为剧本杀提供分发和交易的综合型服务平台。旗下主营剧本分发平台【黑探有品】,主要业务是为内容创作者和线下体验店“牵线搭桥”,成为内容分发和交易的平台。内容创作者或工作室可以在平台上架桌游、剧本杀游戏等,实体体验店则可在平台上采买剧本。另外,小黑探也研发了“剧宝”剧本杀门店SaaS系统以及“黑探有品”“剧宝”平台系统,并兼顾IP剧本孵化、剧本作者培训和剧本主持人培训等业务,是领域内较早向全方位的行业生态服务平台发展的剧本杀公司。(详见http://www.cb.com.cn/index/show/gd/cv/cv1361507631493)
[ 3 ] 详见(2021)湘0103民初11890号判决书
[ 4 ] 详见“2021年度深圳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典型案例”(https://www.163.com/dy/article/H5JHKGQ00538AZAS.html或https://mp.weixin.qq.com/s/k2lw8r7fsoGwd2UmHjNnrA)
[ 5 ] 详见(2021)京0105民初85873号判决书
[ 6 ] 黄伟君,《剧本杀经营者向玩家提供盗版剧本的行为定性》,《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2021年12月02日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 8 ] 王迁,《商家在经营剧本杀中使用盗版的定性问题》,《中国版权》2021年第5期,第27页
[ 9 ] 李扬,《剧本杀经营者涉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定性》,《知识产权》2022年第5期,第2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