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公司有权删除用户长时间不登录的账号吗?
如果用户长时间不登录游戏,游戏公司有权直接删除该账号及账号下的游戏数据和相关信息吗?近日,上海一中院公众号发布了一起该院审结的游戏服务合同纠纷的案例,本文将从该案出发,对此问题展开分析。
一、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原告周某下载被告运营的某卡牌手游,注册游戏账号,对弹出的《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点击阅读并同意,并进行实名认证和手机号绑定。至今,周某已在该游戏内充值4000余元,达到游戏内VIP11特权等级。
2020年5月,周某欲注销原手机号,使用新手机号。但一直未能在被告运营的手游中解绑原手机号,并被游戏客服告知“暂时不支持解绑,之后会进一步优化和改善,抱歉。”,随后,周某发现注册时签订的《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亦有不合理之处,第5.3条载明“用户充分理解并同意,为高效利用服务器资源,如果用户长期未使用游戏账号登录游戏,公司有权视需要,在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对该账号及其账号下的游戏数据及相关信息采取删除等处置措施,上述处置可能导致用户对该游戏账号下相关权益的丧失,对此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第一句现已改为:用户充分理解并同意,为高效利用服务器资源,如果用户连续365天未登录游戏)。
周某认为,游戏公司的上述规定已经侵犯了正常用户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游戏内前述两款条款内容无效,并要求游戏公司在其没有绑定其他社交账号的情况下提供游戏账号更换和解除手机号、微信、QQ、Apple绑定服务。诉讼中,游戏公司已提供相关解绑服务。
二、 休眠条款的无效风险
1. 休眠条款系格式条款
休眠条款通常以账号活跃度作为标准,即某账号连续未登录游戏达到某个时间段,该账号就会被定义为休眠账号,游戏公司有权将此类账号及账号下的游戏数据和相关信息删除。各大游戏公司通常都会设置休眠条款,腾讯[1]、网易 [2]、米哈游[3]等知名游戏公司的服务协议均有此项条款。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本案中,周某注册成为被告运营的手游用户,双方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对于双方争议的案涉《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系被告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其内容具有不可协商性,属格式条款。
2. 休眠条款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4];(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而格式条款通常会免除或减轻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但并不会因此当然地无效。判断该类格式条款的有效性,通常需要结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如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交易习惯、合同目的等因素,从内容的合理性及是否采取了提请对方注意的合理措施等角度审查合理性。
实践中,出示格式条款的一方会对此类限制性的条款进行说明与特别提示,如字体加大加粗、特殊颜色等,从而与一般条款相区别,将提示及说明条款置于合同首、尾;要求对方抄写格式条款;将格式条款单独写入“免责栏”,并要求对方签章确认其“已阅读并同意上述事项”等特别措施。游戏运营商与游戏用户签订的《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通常也会采用上述几个措施提示用户,例如腾讯将涉及到免责、限制的条款明确写明置于开头,字体加粗处理。
(图片1-腾讯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截图)
本案中,原告认为休眠条款排除或者限制自己作为消费者的权利、减轻或者免除被告作为经营者的责任,属于无效条款,被告则辩称该条款系防止服务器中存在过多沉睡用户,影响其他用户体验以及休眠用户会增加被告维护成本。
一审法院认为,游戏运营商的主要义务系向用户提供游戏服务,游戏用户享有享受运营商提供的游戏服务的权利,休眠条款显然限制了游戏用户的权利。一审法院从休眠账户所增加的被告游戏运营管理难度和运营成本,与用户账户信息被删除后无法恢复之后果间的衡平出发,认为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因休眠账号管理运营负担甚巨,而删除用户账户之严重后果却显见。况且被告在用户连续一年不登录游戏便直接删除账户,所设期限不尽合理,处置方式亦缺乏交易之诚实信用。因此,该格式条款对作为游戏用户的原告权利的限制不尽合理,故当属无效[5]。
被告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称其休眠条款设置的目的是保护活跃玩家在内的多数玩家的利益,打击黑产批量注册的账户,防止游戏内诈骗、租号、保护未成年人。二审法院则从条款是否系对用户主要权利的限制等四个角度进行论述:
第一,从条款是否系对用户主要权利的限制看,休眠条款系游戏运营商根据账号的活跃程度决定是否删除的权利,该条款实质上是服务合同的终止条款,系对双方权利义务的重大处分。被上诉人账号及账号内的道具、装备、游戏币等存在失权且无法恢复之风险,系对双方服务合同中被上诉人主要权利的限制;
第二,从打击网络黑产的角度看,删除休眠账号并非打击网络黑产等目的的唯一途径或手段,而且休眠账户与网络黑产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关联性;
第三,从休眠账号增加的运营成本看,虽然休眠账户的存在会占用游戏的部分存储空间,但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因此所致运营成本增长与否、成本增长幅度、游戏体验是否受到影响及影响程度,且上述成本增长或者影响程度足以达到必须通过删除休眠账户的方式予以解决;
第四,从处置休眠账号的方式看,虽然变更后的休眠条款明确了“365天未登录游戏”的期限,但是在实施消灭游戏玩家主要权利这一重大处分行为时,上诉人未设置事前提醒或者通知程序,或者向游戏玩家提供事后救济措施及途径。尽管在签订《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时对此项条款内容进行黑色加粗字体处理,对于未注意或者遗忘该条款的游戏玩家来讲,面临无救济措施而直接丧失合同主要权利的风险,游戏玩家的过失与其承担的风险并不相当;对于其他一般游戏玩家来说,在服务合同存续期间,必须保持一定的登陆频次才能保有主要的权利,就此难言良好的服务体验,亦与上诉人提供优质服务的合同义务不相符合[6]。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主要权利的限制不合理,属于《民法典》第497条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三、 结语
设置休眠用户删除条款是各大游戏运营公司的惯常做法,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对账号采取的限制性措施,直接导致消费者在游戏中的虚拟财产被清零,而运营企业不仅未设置事前提醒或者通知程序,也未提供事后救济措施及途径,排除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财产权和求偿权,免除了自身可能存在的赔偿责任[7]。休眠条款有违公平原则,亦产生游戏玩家合同目的落空之风险[8],存在被法院判为无效的风险。在此拙见,建议设置休眠用户删除条款的游戏运营公司:
首先,应当尽可能详尽地定义休眠账号,例如释明连续多少天不登录游戏账号等标准;
其次,在作出删除休眠账号决定前,应设置合理的事前提醒或者通知程序。例如,以用户能实际收到游戏公司的通知的方式,告知用户其账号已处于休眠状态,即将被注销,并告知解除休眠状态的方式;
最后,向游戏用户提供合理的事后救济措施及途径,妥善处理好用户账号的虚拟财产。
注:
[ 1 ] 《腾讯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第2.5条,详见https://hjol.qq.com/contract.shtml#:~:text=%E3%80%8A%E8%85%BE%E8%AE%AF%E6%B8%B8%E6%88%8F%E8%AE%B8%E5%8F%AF%E5%8F%8A,%E8%AE%AE%E5%85%B7%E6%9C%89%E5%90%88%E5%90%8C%E6%95%88%E5%8A%9B%E3%80%82
[ 2 ] 《网易游戏许可及服务协议》第六条2(9)项,详见 http://update.unisdk.163.com/html/latest_v5.html
[ 3 ] 《米哈游游戏使用许可及服务协议》第六条2(9)项,详见2ddcf1122e76dd9eca6a9bb3bfc8d74d_889895620420174827.pdf (mihoyo.com)
[ 4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等无效的法律行为,及造成对方人身损害或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合同免责条款
[ 5 ] 详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2民初3445号判决书
[ 6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沪01民终249号
[ 7 ] 广东消委会:《停服、删号不赔偿....广东消委会点评的这七大网游“霸王条款”要注意!》,详见https://mp.weixin.qq.com/s/MSTInpULgDFbo-vLhqGYxA
[ 8 ] 李丹阳:《游戏账号长时间未登录,会被删除?!》,载上海一中院微信公众号,202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