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视听行业版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实务研究(八)网络直播

2022-08-08 01:44:32 duanxd 229

一、侵权行为模式

    对于涉及视听作品/制品的非交互式网络直播行为通常包括两类,一类是网络实时转播,即将电视台或广播台直播的节目信号转换为数字信号后通过网络服务器实时提供给用户观看的模式;另一类是网络定时播放,典型的模式是在直播间定时播放电视剧、体育赛事视频、游戏直播画面等。

在新著作权法落靴之前,关于“网络定向”传播视听作品/制品究竟适用哪项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项来保护,理论及实务界一直存在很大争议,下面我们罗列了既往司法实践中各法院的认定情况:

模式一: 网络实时转播行为

1、在认定涉案视频构成作品的情况下,法院在如下不同案例中对被告行为进行了不同的认定:

(1)认定被告行为侵害了《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规定的其他著作权权利

案例一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966号【二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35050号【一审】

【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诉 珠海云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涉案作品:电视剧《大军师司马懿之军师联盟》】

侵权行为

被告云迈公司通过其运营的“云图直播手机电视”APP向网络用户提供涉案电视剧的直播及回看服务

判决摘要

被告云迈公司提供涉案电视剧直播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其他著作权权利。

优酷公司获得的是涉案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通过网络进行直播的权利。网络直播的权利属于《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规定的其他著作权权利。

云迈公司运营的涉案应用软件,在涉案电视剧首播期间,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江苏卫视、安徽卫视的涉案电视剧直播服务,同时提供该剧相应剧集的点播回看服务。云迈公司向用户提供的涉案电视剧的网络直播服务落入授予优酷公司通过网络直播该剧的权利范围,侵害了优酷公司对该剧享有的其他著作权权利。

案例二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民终326号【二审】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初1153号【一审】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 诉 上海视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涉案作品:《偶像来了》】

侵权行为

被告上海视畅公司在其运营的“看客影视”应用中提供了《偶像来了》第二期至第六期的网络同步播放服务

判决摘要

1、一审法院认为,电视节目《偶像来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被告上海视畅公司提供《偶像来了》的网络同步播放服务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其他权利。

2、二审法院认为,快乐阳光公司独家享有湖南广播电视台授予的涉案作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包括但不限于网络直播、实时转播、延时转播等)的权利”,该权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规定的“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案例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终840号【二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知)初字第21381号【一审】

【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 诉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涉案作品:《2015年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

侵权行为

乐视公司在其经营的乐视网(www.letv.com)及手机客户端“乐视视频hd”的直播频道中向用户提供中央电视台拍摄制作的《2015年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的网络实时直播

判决摘要

1.涉案作品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在本案中,央视国际公司主张权利的客体为《2015年春晚》影像节目,该影像节目符合上述定义,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依法受到保护。

2. 乐视公司的被诉行为落入央视国际公司获得的著作权授权的范围,侵害了央视国际公司享有的其他权利

鉴于我国著作权法中可能的“有名”权项均无法控制定时转播行为,因此应当适用《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其他权”这一“兜底规定”认定被诉行为的性质。本院据此认定乐视公司实施的被诉行为侵害了央视国际公司对《2015年春晚》享有的《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其他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类似案例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655号

【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诉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涉案作品:《欢乐喜剧人》第二季】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8312号

【央视国际网络公司诉深圳市视客控股有限公司】

【涉案作品:2017年中央电视台中秋晚会】

北京互联网法院(2018)京0491民初937号

【浙江广播电视集团诉北京小度互娱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国广星空视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涉案作品:奔跑吧(第二季)】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4民初24420号

【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 诉 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

【涉案作品:第二季《中国梦之声》】

(2)认定被告行为侵害了著作权项下的广播权

案例一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20760号【二审】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5民初6952号【一审】

【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 诉 深圳新感易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涉案作品:《2016春节联欢晚会》】

侵权行为

被告新感易搜公司通过“云图TV”APP实时转播涉案作品

判决摘要

1.2016春节联欢晚会》属于汇编作品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涉案的2016年春节联欢晚会由多种类型的作品组成,包含音乐、舞蹈、戏曲、曲艺、杂技等多种作品形式,中央电视台对上述作品的选择和编排上体现了其独创性,并具有一定的艺术性,其性质上属汇编作品。

2. 新感易搜公司实时转播涉案作品侵犯了央视国际享有的广播权

二审法院认为,经查,上诉人新感易搜公司的行为发生在2016年春节联欢晚会直播期间,通过网络播放的方式转播晚会。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广播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据此,广播权的表现形式分为:无线广播或传播行为、有线传播或转播行为、公开广播三种。本案中,涉案节目来源于中央电视台提供的信号源,涉案节目的初始传播为中央电视台的“无线广播”行为。上诉人新感易搜公司对涉案节目进行网络实时转播行为,属于广播权的调整范围,侵犯了上诉人央视国际继受取得的广播权。

案例二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3198号【二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21471号【一审】

【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 诉 北京我爱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涉案作品:2013年春节联欢晚会】

侵权行为

我爱聊公司未经许可,擅自通过其提供的名为“电视粉”的安卓系统手机客户端软件实时转播《2013年春节联欢晚会》(以下简称《春晚》)

判决摘编

《春晚》属于汇编作品,我爱聊公司同步转播行为侵犯了央视国际公司享有的广播权。

一审法院认为,经中央电视台的合法授权,央视国际公司享有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包括但不限于实时转播或延时转播)提供《春晚》之权利,即其有通过互联网这一媒介向公众公开传播涉案作品的权利,属于我国《著作权法》关于广播权规定的范畴,故其有权在本案中就《春晚》向我爱聊公司主张广播权……因此,我爱聊公司未经许可,于2013年2月9日晚,通过其提供的“电视粉”安卓系统手机客户端软件,实时转播中央电视台直播的央视春晚,并在其软件首页设立春晚相关专题页面,且对涉案节目进行了推荐,属于以通过网络的形式向公众公开传播《春晚》,侵犯了央视国际公司依法享有的广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根据涉案作品的初始传播行为不同,认定被告行为分别侵害了广播权或者其他权利

案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3142号【二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20573号【一审】

【央视国际网络公司 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涉案作品:《2012年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

侵权行为

被告百度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百度一下”(www.baidu.com)中,通过信息网络向用户提供中央电视台“CCTV-1综合”之《2012年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的网络在线直播

判决摘编

涉案作品属于汇编作品,对于网络实时转播行为而言,如果其所转播内容的初始传播行为采用的是“无线”方式,应适用《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项的广播权予以调整。如其采用的是“有线”方式,则应适用《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七)项的兜底条款予以调整。

(4)认定被告行为侵害了著作权项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案例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穗中法民三初字第352号【一审】

【央视国际网络公司 诉 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涉案作品:电视节目《圣火耀珠峰》】

侵权行为

实时转播中央电视台CCTV-奥运频道直播的奥运火炬珠穆朗玛峰传递节目《圣火耀珠峰》,并提供回放服务

判决摘要

1.法院经审理认为,“圣火耀珠峰”直播节目具备作品的独创性,可以认定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2.被告未经许可,实时转播涉案直播节目并提供回看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实时转播了中央电视台CCTV奥运频道直播的奥运火炬珠峰传递节目,并且该网站用户可以对该节目进行回放,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16976号【一审】

【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 诉 深圳深讯和科技有限公司】

【涉案作品:《2016中央电视台春节联欢晚会》】

侵权行为

被告未经合法授权,利用其“手机电视直播”APP软件向公众提供《2016春晚》直播服务

判决摘编

著作权法规定的其他权利不宜扩大解释包含网络直播行为,故通过通过不正当竞争保护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

央视公司主张深讯和公司的行为侵犯其享有的类电作品的其他权利,但著作权法规定的其他权利不宜扩大解释包含本案的网络直播行为,故本院对央视公司主张深讯和公司构成著作权侵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其合法权益通过不正当竞争予以保护。

2、  在法院认定涉案视频构成录像制品的情况下,法院在如下不同案例中认定被告行为侵害了录像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认定被告的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一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穗中法民三初字第196号【一审】

【央视国际网络公司 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涉案作品:体育赛事北京奥林匹克运动会首场正式比赛:德国VS巴西女足赛(下简称德巴女足赛)】

侵权行为

被告在其网站上通过信息网络,实时转播中央电视台CCTV—奥运频道直播的德巴女足赛

判决摘要

1.电视节目德巴足球赛构成录像制品,原告享有录像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电视节目“德巴足球赛”应当作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予以保护,中央电视台对其享有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有权在本案中就“德巴足球赛”电视节目向被告主张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被告未经许可实时转播德巴足球赛侵害了录像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关于原告在本案中同时起诉被告侵犯其享有的广播组织专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的行为,本条规定的广播组织专有权的行使主体限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法律没有规定允许广播电台、电视台将该权利授予其他主体例如本案原告单独行使,因此对于原告在本案中主张其享有广播组织专有权,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通过“CCTV5(直播测试频道)”提供涉案电视节目的主体应当构成侵犯原告作为录音录像制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行为。

案例二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74号【一审】

【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 华夏城视网络电视股份有限公司】

【涉案作品:2014年巴西世界杯比赛节目】

侵权行为

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城市联合网络电视台”之“兰州台”频道内,向网络用户提供了中央电视台制作的2014年巴西世界杯比赛节目的在线直播服务

判决摘要

1、巴西世界杯赛事直播节目所体现的创作性,尚不足以达到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高度,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应认定为录像制品。

原告主张其是类似电影的方式创作的作品,被告侵犯依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七)项规定的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认定。

2、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利用其经营网站实时转播中央电视台直播的两场巴西世界杯足球赛事节目,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院认为,该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同样适用于互联网市场领域。本案中,原告经授权取得了涉案赛事节目通过信息网络(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包括但不限于实时转播或延时转播)、提供之权利。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竞争关系,被告未经授权,擅自向网络用户提供涉案两场赛事节目实时转播服务,增加被告网络流量同时,减少了原告通过网络直播获取经济收益的机会,该行为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类似案例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23448

【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 酷溜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涉案作品:2013年元宵晚会】

3、  在如下案例中,法院没有认定涉案视频构成作品,同时认为应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原告的权益进行保护

案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3199号【二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21470号【一审】

【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 诉 北京我爱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涉案作品:中央电视台的“CCTV-1”等共计16个电视频道】

侵权行为

被告我爱聊公司未经许可,擅自通过其提供的名为"电视粉"的安卓系统手机客户端软件和信息网络,向用户实时转播中央电视台的“CCTV-1”等共计16个电视频道

判决摘编

1.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系著作权人,且部分频道的节目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所以不适用广播权来保护。

2.鉴于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尚未将互联网环境下的转播行为纳入广播组织权的保护范围,被告我爱聊公司在互联网环境下通过其运营的“电视粉”客户端转播中央电视台相关频道的行为,并不构成《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所规定的“转播”行为,不侵害原告的广播组织权。

3. 上诉人我爱聊公司的上述行为明显有违公平竞争的市场原则,恶化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类似案例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赣0192民初508号

【南昌广播电视网络传输中心 诉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涉案作品:中央电视台第3、5、6、8套节目】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1057号

【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 诉 上海悦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涉案作品:2014年巴西世界杯足球赛】

模式二:网络定时播放,即在直播间播放电视剧、体育赛事视频、游戏直播画面等

案例一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终2037号【二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6679号【一审】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 诉 珠海多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涉案作品:盗墓笔记】

侵权行为

多玩公司于涉案电视剧对爱奇艺VIP会员播放当日,未经授权在其运营的YYHD软件中播放该剧,YYHD软件通过屏幕捕捉方式提供作品录播和缓存服务。

判决摘编

1、一审法院认为,爱奇艺公司享有的网络直播涉案电视剧的权利属于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规定的其他权利,多玩公司应认定为提供涉案网络直播服务的经营者,对于主播在YYHD软件中直播涉案电视剧的侵权行为,多玩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过错,应承担间接侵权的民事责任。

2、二审法院认为,多玩公司系涉案网络直播服务经营者,但多玩公司对于主播的侵权行为不存在明知或应知的过错,不构成帮助侵权。

案例二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终字第641号【二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191号【一审】

【上海耀宇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诉广州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涉案作品:游戏《DOTA2》】

侵权行为

斗鱼公司未经许可,直播涉案游戏赛事视频

案例摘要

1、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比赛画面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2、一审法院通过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对耀宇公司针对涉案游戏享有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二审院同样认为,上诉人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被上诉人合法权益,亦破坏了行业内业已形成的公认的市场竞争秩序,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直播涉案赛事画面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无不当。

案例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终137号【二审】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著民初字第16号【一审】

【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诉 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涉案作品:《梦幻西游》和《梦幻西游2》】

侵权行为

华多公司未经网易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直播平台开设直播窗口和专区,提供直播工具,组织主播人员对《梦幻西游》和《梦幻西游2》的游戏内容进行直播,进行直播节目预告,对主播人员进行排行、点评、推荐,制定主播人员利益分成体系,并直接从直播中抽成获利。

案例摘要

1、法院将游戏画面视频区分为游戏整体画面和游戏直播画面,游戏直播画面包含游戏主体画面,涉案游戏整体画面构成类电作品,游戏直播作为一种公开传播作品的行为,属于“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2、华多公司未经网易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直播平台开设直播窗口和专区,提供直播工具,组织主播人员对《梦幻西游》和《梦幻西游2》的游戏内容进行直播,进行直播节目预告,对主播人员进行排行、点评、推荐,制定主播人员利益分成体系,并直接从直播中抽成获利。华多公司利用其网络平台和网络服务侵害网易公司涉案游戏著作权的直接侵权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案件焦点分析

依据新旧不同《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上述两种网络定向传播行为在法律认定上会截然不同,即使在现行《著作权法》的框架下,因各法院对“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规定的其他著作权权利”等权项概念和范围的不同理解及对涉案视频独创性的不同判断,同样或类似的案件事实最后的认定结果也是大相径庭。

在现有《著作权法》的体系下,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各法院在认定涉案视频构成作品的前提下,均倾向使用《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规定的其他著作权权利”对网络实时转播行为及网络定时播放行为进行调整,如上述我们梳理的较为典型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966号案例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终137号案例。

法院使用现行《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规定的其他著作权权利”对网络定向传播行为进行认定的裁判逻辑也大同小异,即:

第一,法院认为非交互式的网络定向传播行为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调整范围。依据现行《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由此可知,信息网络传播权调整的仅是交互式的网络传播行为,非交互式的网络传播行为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调整范围。

第二,法院认为非交互式的网络定向传播行为亦不属于“广播权”的调整范围。依据现行《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项规定,广播权是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由此可知,广播权调整行为主要有三种:无线广播的行为、有线转播/传播广播的行为及公开播放广播的行为,同时法院还对调整范围进一步做了解释,即第一种“无线广播”为初始广播行为,后两种均是在接收到无线信号后对无线广播的转播/传播行为,第二种“有线”转播/传播行为也并不包含“通过网络的有线转播/传播”。故网络定向传播行为也无法纳入现行著作权法“广播权”调整范围。

第三,现行《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至第(十六)项列明的法律赋予著作权人控制作品使用及传播的各项专有权利,同时该条还通过兜底条款作出了制度安排,以便将立法时未出现的不能穷尽的但仍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纳入其中。网络实时转播行为及网络定时播放行为均是随着网络技术发展而大规模出现的作品传播方式,为充分有效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在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应将网络定向传播行为纳入《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进行调整。这一认定思路也在法院正式出台的司法审判指导文件中得到了确认,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出台的《关于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指南》中第15条规定:“被告未经许可实施网络实时转播行为,原告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主张追究被告侵权责任的,应予支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出台的《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中第9.24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按照事先安排的时间表向公众提供作品在线播放的,不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但著作权人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主张权利的,应予支持。”第9.25条也同时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网络同步转播作品,著作权人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主张权利的,应予支持。”

在新《著作权法》(2020年6月1日正式施行)体系下,对于网络定向传播行为如何进行调整有了完全不同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新法对广播权的范围进行了扩充,依据新《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广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由此可知,广播权经修改后,其初始广播行为已不局限于“无线广播”,而是扩展到“有线广播”,同时,“广播权”中所述“有线或无线方式”的范围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中的“有线或无线方式”范围对齐,也即新“广播权”包含了通过“网络传输”方式的“广播”,故针对网络直播行为,无论是实时转播电视信号的行为,还是针对网络直播视频的实时传播行为,因个人无法在其选定的时间获得作品,依据新《著作权法》,均应落入广播权的调整范围。

在新《著作权法》(2020年6月1日正式施行)体系下,除了对著作权人的网络直播权利如何保护给出清晰的界定之外,也加大了对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广电组织直播权益的保护。依据新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而现行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对于广电组织的权利依据是这样规定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由此可见,新法将广电组织对于其节目信号的控制权完全扩展到了网络传输(包括直播)领域,极大地加强了广电组织对于其节目信号权益的保护。

 

三、相关法律文件

《著作权法》实施日期:202161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

(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著作权法》实施日期:201041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

(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实施日期:2018年4月20日

9.24 [定时播放]

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按照事先安排的时间表向公众提供作品在线播放的,不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但著作权人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主张权利的,应予支持。

9.25 [同步转播]

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网络同步转播作品,著作权人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主张权利的,应予支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指南》实施日期:2016年4月13日

15、被告未经许可实施网络实时转播行为,原告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主张追究被告侵权责任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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