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视听行业版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实务研究(七)在私人影院、网吧等场合提供视频播放
一、侵权行为模式
模式一:在私人影院提供视频播放
1、在私人影院中以搭建局域网的方式提供视频点播
案例一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终2058号【二审】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7民初12592号【一审】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 诉 暴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暴风新影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私影科技有限公司】 【涉案作品:电影《西游记之孙悟空三打白骨精》】 |
侵权行为 | BFC超感影音体验中心向社会公众提供涉案影视作品的点播服务 |
判决摘要 | 一审法院认为,暴风集团公司、暴风新影公司和北京私影公司均为BFC超感影音体验中心的经营主体,未经授权或许可通过其局域网络向社会公众提供涉案影视作品,共同侵害了爱奇艺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
案例二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8)京0108民初47799号【一审】 【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诉 北京摩威秀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云乐迪视听技术有限公司、北京网尚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北京金运玖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涉案作品:《寻龙诀》】 |
侵权行为 | 被告在其运营的“云乐迪·私影汇(西直门店)”私人影院向公众提供原告的权利作品《寻龙诀》 |
判决摘要 | 本院考虑到:首先,涉案影片储存在被告运营的影院服务器,消费者在选定影片后可以通过网络传输经由播控盒解密后获得;其次,涉案影片在影院服务器与包厢内的播控盒之间的传输通过影院的局域网络进行,消费者在观看影片的过程中需要影院局域网络的持续连接;再次,消费者通过在选片机选片的行为,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自由选择被告所提供的任意影片。综合上述因素,结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认为,涉案店面通过内部局域网提供涉案影片的行为是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并非是受放映权控制的行为。金运玖慕公司通过内部局域网提供涉案影片的播放服务,使不特定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影片,侵害了捷成华视公司就涉案影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
案例三 |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0)沪73民终250号【二审】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民初19354号【一审】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 诉 上海百视通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上海萤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光邸娱乐休闲有限公司】 【涉案作品:电影《小门神》】 |
侵权行为 | 被告光邸公司和萤案公司为“极光私人影院”的共同经营者,与百视通公司就提供涉案作品签有合作协议,在其经营的影院提供电影《小门神》的点播服务 |
判决摘要 | 法院认为,百视通公司将涉案电影上传至其网络平台,萤案公司和光邸公司共同经营被诉侵权影院,为观赏涉案电影提供场所,三被告未经许可,分工合作,使相关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电影的行为,共同侵害了爱奇艺公司就涉案电影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本案中,被诉侵权影院虽然以“影院”为名,但其提供作品的方式与传统电影院不同。该影院是百视通数字电影点播院线网点之一,观众通过平板电脑选择片库中的电影后,通过投影设备将该电影投影到屏幕上。此间电影的传播通过网络完成,依靠网络的自主点播体验由三被告提供,其行为符合信息网络传播的特征。 百视通公司关于使用局域网及非全天候营业即不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张,本院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征——“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其中的“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并非任意时间和地点,上述内容旨在描述“交互式传播”的特征,而不能就此理解为任何时刻和在世界上任意地点。在传播者限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只要公众可以通过网络自行选择时间和地点去点播,这一传播即交互式传播,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 |
类似案例 | l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1755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6民初28685号 【北京摩威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诉 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l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89804号 【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诉 北京摩威秀云川视听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摩威秀云川视听技术有限公司恵侨分店】 l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23716号 【寰亚电影发行(北京)有限公司 诉 杭州柒章电影院有限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l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0民初4921号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 诉 上海轻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案例一 |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9)沪73民终11号【二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23717号【一审】 【寰亚电影发行(北京)有限公司 诉 桐庐县城南街道光影茶室、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涉案作品:电影《树大招风》】 |
侵权行为 | 光影茶室在大众点评网站上发布了影吧观影券,并在光影私人影院(桐庐店)播放了涉案影片,汉涛公司在大众点评平台上为光影茶室提供团购服务 |
判决摘要 | 法院认为,光影茶室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影吧向公众提供了涉案影片侵害了寰亚公司的放映权,汉涛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浙江省杭州市之江公证处出具的(2017)浙杭之证字第5391号公证书载明:2017年5月12日,寰亚公司委托代理人来到位于桐庐白云源路XXX号的“光影私人影院“,使用团购所得优惠券进入影院包厢,先后点击播放了包括涉案影片在内的23部影片。光影私人影院(桐庐店)使用机顶盒播放了涉案影片。 法院认为,寰亚公司经授权独家享有涉案影片的放映权等权利。其提供的证据证明光影茶室未经许可擅自在其影吧向公众提供了涉案影片。其行为侵害了寰亚公司对涉案影片享有的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汉涛公司仅为光影茶室提供影吧观影券的团购服务,团购信息中并无相关侵权信息,汉涛公司亦不负有对影吧放映作品进行权利审查的义务,故汉涛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
案例二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6民初899号【一审】 【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 诉 杭州夜萤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涉案作品:《捉妖记》】 |
侵权行为 | 被告夜萤公司经营的Mr.M私人影院复制、放映上述电影,并通过出售观影券的形式获取收益 |
判决摘要 | 被告夜萤公司在未经原告安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以商业目的擅自将涉案作品存储在其经营的私人影院的放映设备中,并向消费者提供涉案作品的播映服务,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复制权、放映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
模式二:在网吧提供视频播放
案例一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川民终字第98号【二审】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达中民初字第38号【一审】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诉 渠县音尚时代网城万兴店】 【涉案作品:电视剧《败犬女王》】 |
侵权行为 | 被告未经许可,在音尚网城提供电视剧《败犬女王》的在线播放服务 |
判决摘要 | 法院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网城向公众提供了涉案电视剧侵害了网尚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009)达市佳证字第3007号公证书及所附光盘能够证明,音尚网城在其局域网内通过“音尚时代影院”网站,向不特定公众提供了电视剧《败犬女王》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网尚公司对电视剧《败犬女王》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
案例二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银民知初字第41号【一审】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诉 银川阳光无限网络有限公司】 【涉案作品:《见龙卸甲》】 |
侵权行为 | 被告阳光公司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在其开办经营的阳光无限网吧的电脑上,向不特定的公众提供《见龙卸甲》的播放服务 |
判决摘要 | 法院认为,被告擅自在网吧电脑上提供涉案作品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阳光公司在其经营的网吧将电影作品《见龙卸甲》通过信息网络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提供有偿在线播放服务,从中获取经济利益,其既未取得权利人的许可,也未支付报酬,侵犯了网尚公司对该电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
模式三:在酒店、足浴中心等场所提供视频
案例一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210号【二审】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2民初20753号【一审】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 诉 北京康照安逸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涉案作品:电影《健忘村》】 |
侵权行为 | 被告未经许可,在其酒店提供涉案电影的在线播放服务 |
判决摘要 | 法院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其酒店向公众提供了涉案电影的点播服务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
案例二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云民终54号【二审】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2民初20753号【一审】 【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诉 云南骏宇天华互联网有限公司+云南芭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涉案作品:电视剧《继父回家》】 |
侵权行为 | 被告在其经营的云蔓酒店的客房内提供涉案电视剧的点播服务 |
判决摘要 | 本案中,“天华慧眼”机顶盒由原审被告骏宇天华公司制作生产,机顶盒内的点播平台由骏宇天华公司运营维护,其对所提供的影视作品合法来源具有审查义务,且骏宇天华公司主张其仅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理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机顶盒点播平台中并没有显示该作品由第三人提供以及提供者的信息,骏宇天华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作品确由第三人提供以及提供者的确切身份信息,其无法证明仅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张。因此,原审被告骏宇天华公司主张其仅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芭堤酒店公司在其经营的云蔓酒店的客房内,通过网络机顶盒连接电视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涉案电视剧的观看服务,使消费者能够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登陆点播平台获得作品,一审法院认为原审被告骏宇天华公司、芭堤酒店公司的行为对于原审原告捷成华视公司就涉案电视剧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共同侵权。 |
案例三 |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4民终234号【二审】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9)浙0402民初7664号【一审】 【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诉 嘉善园香壹号足浴休闲会所叁号店】 【涉案作品:电影《捉妖记》《恶棍天使》《港囧》】 |
侵权行为 | 被告未经许可,在“香园足道叁號店”提供涉案电影的在线播放服务 |
判决摘要 | 法院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足浴店向公众提供了涉案电影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园香会所叁号店在其经营的店内,通过点播系统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涉案电影的点播服务,使消费者能够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点播。园香会所叁号店未经捷成华视公司许可实施的上述播放行为,侵害了捷成华视公司对涉案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
案例四 | 杭州互联网法院(2018)浙0192民初905号【一审】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 诉 深圳普瑞尔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杭州胤隆会洗浴有限公司】 【涉案作品:电视剧《秀丽江山之长歌行》】 |
侵权行为 | 二被告未经爱奇艺公司合法授权,胤隆会公司在其运营的杭州胤隆汇休闲主题酒店使用普瑞尔公司提供的普瑞尔点播设备及其系统,通过信息网络非法向公众提供涉案热播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 |
判决摘要 | 胤隆会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通过普瑞尔智能自助触控终端及其系统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胤隆会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内通过普瑞尔智能自助触控终端及其系统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虽然其经营场所提供的开放范围和传播作品的范围有限,但公众仍可在其自行划定的地域和时间范围内任意选择一个时间点和一台设备获得作品,该传播作品的方式仍属于交互式传播,本院认定胤隆会公司侵害了爱奇艺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使胤隆会公司提供的主要经营服务并非影音播放,也不影响对其实施行为的可责性判断。 |
类似案例 | l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3227号【二审】 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京0491民初1401号【一审】 【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诉 北京格尔萨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l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9)浙0203民初13108号 【捷成华视网聚(常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诉 宁波海曙富茂足浴店】 |
二、案件焦点分析
私人影院、网吧、酒店、足浴中心等提供影视作品的点播服务的行为侵害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还是放映权?
根据《著作权法》(2010年4月1日实施)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可见,二者的区别在于控制的传播行为不同,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行为是通过有线或者无线方式提供,且强调传播行为的交互性,即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放映权控制的行为是通过放映机、幻灯片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视听作品等。传统电影院播放电影的行为是典型的行使放映权的行为,公众只能在固定的时间(电影院的排片时间)、固定的地点(电影院)观看固定的影片,不能自行选择其他作品观看。
从上述案例来看,虽然在私人影院等场所提供视听作品的行为均存在有别于传统影院播放行为的互动性因素,即用户不论是通过事先在网上买好观影券还是直接到私人影院,均可以在自己选定的时间自主点播观看影片,但对于对私人影院提供视听作品等行为,各法院却又不同的认定。具体来说,通过在私人影院中搭建局域网的方式向用户提供视听作品,提供行为满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且用户可在其选定的时间获得作品特征的,法院大多均认定该行为侵害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而私人影院通过放映设备将事先存储的视听作品提供给用户,虽然也是用户自主选择的结果,但各法院多数倾向认定了该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放映权。而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第5.9条的规定,被告未经许可将来源于信息网络的电影等作品,通过放映机等设备向现场观众进行公开再现的,构成侵害放映权的行为,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我们认为,私人影院提供视听作品的行为可能同时会具备信网权及放映权规制的传播行为的某些特征,具体应受哪条规制还应结合个案案情来认定。
关于网吧提供影视作品的点播服务的定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涉及网吧著作权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网吧经营者未经许可,通过网吧自行提供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影视作品,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的,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其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结合既有的司法实践,网吧自行提供影视作品的点播服务行为一般均会被认定侵害了权利人就其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关于酒店、足浴中心等场合提供影视作品的点播服务的认定,从现有案例来看,因酒店、足浴中心一般借助局域网提供影视作品,用户可以在自行选定的时间和地点点播影视作品,故而法院会一般认定在酒店、足浴中心等经营场所提供影视作品的点播服务侵害了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相关法律文件
《著作权法》实施日期:2021年6月1日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
《著作权法》实施日期:2010年4月1日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日期:2021年1月1日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第三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第四条 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主张其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涉及网吧著作权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5日 第三条 网吧经营者未经许可,通过网吧自行提供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影视作品,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的,应当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其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发布日期:2018年4月20日 5.9【放映权控制的行为】 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等属于放映行为。 被告未经许可将来源于信息网络的电影等作品,通过放映机等设备向现场观众进行公开再现的,构成侵害放映权的行为,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管理规定》实施日期:2018年3月30日 第二条 从事点播影院、点播院线电影放映、发行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点播影院,是指在电影院和流动放映活动场所之外,为观众观看自选影片提供放映服务经营活动的文化娱乐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