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你世界出品的系列短片LOGO涉嫌抄袭花亦山心之月的法律分析

2023-05-04 10:21:22 知墨ZHIINK 28

2022年10月25日,游戏“花亦山心之月”[1]官博发文指责游戏“迷你世界”[2]抄袭,称“迷你世界”在1月发布的短片LOGO系照搬其游戏旧LOGO的手写风格及整体造型,一时引起网友热议。本文将从商标和著作权的角度分析“迷你世界”是否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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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1-花亦山官方微博发文)

一、“迷你世界”出品的系列短片LOGO是否构成商标权侵权

通常情况下,游戏运营商会对游戏名称或LOGO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经中国商标网查询,“花亦山心之月”已经申请人申请成为注册商标,但是申请人仅对文字部分申请注册,未对图案一并申请,申请人仅对文字部分享有商标权。在判断侵权人是否构成商标权侵权时,通常要审查三个方面:第一,侵权人使用涉嫌侵权的标识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第二,涉嫌侵权的标识与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是否相同或相似;第三,两个商标是否近似,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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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2-花亦山心之月商标注册信息)

首先,对于商标性使用,《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商标性使用一般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花语程行”系游戏“迷你世界”官方出品的系列短视频,以一般公众的认知而言,在短视频结尾打上LOGO,起到了指示对应产品和运营商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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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3-花语程行4预告片)

其次,对于类似商品和服务的判断,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十条,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的商品,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提供者、对象、场所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的服务。“花亦山心之月”与“迷你世界”作为两款游戏,两者显然在功能用途、服务方式、消费对象上具有高度相似性,属于类似的商品和服务。“花语程行”系以“迷你世界”游戏为原型出品的系列短视频,消费对象并未因产品的改变而更改,相反,“花语程行”一定程度上游戏“迷你世界”带来了一定的热度,涉案的两个产品有品类相似之嫌。

最后,判断商标近似时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和认知力为标准,采用隔离观察、整体比对和主要部分比对的方法进行认定。就文字部分而言,“花亦山心之月”与“花语程行”除了以花字开头,其余部分不存在相似之处,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和认知力很容易分辨。综上,“花亦山心之月”大概率难以从商标权的角度主张“迷你世界”侵权。

二、“迷你世界”出品的系列短片LOGO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1、“花亦山心之月”游戏LOGO是否构成美术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字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等类型。是否构成作品需满足三个要件: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能以一定形式表现;具有独创性。

关于LOGO是否具有独创性的问题,司法实践有认可其独创性的先例,例如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元宝来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建行的行徽虽然具有中国古代常见铜钱造型的外圆内方等设计特点,但是通过右上部的飘带、开口等设计使得图形整体呈现出双“C”重叠的立体视觉效果,具备了有别于常见古铜钱造型的艺术美感,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3]。足见,若LOGO体现了作者独特的选择、设计、编排,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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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4-中国建设银行LOGO)

本案中,“花亦山心之月”LOGO主要采用书法风格,以金色毛笔字体现游戏名称,用圆弧形状包围文字,在圆形的对称处以青绿色调的山点缀,山附近有类似红色书法印章的装饰。同时,文字的阴影模仿毛笔在纸上书写出来的质感,整体呈现出一款国风的LOGO,具有独特的艺术美感,构成美术作品。

2、“迷你世界”出品的系列短片LOGO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

司法实践通常以“实质性相似+接触”规则判断是否侵权。“实质性相似”是指侵权作品中体现创作者个性的部分与原作的独创性部分比对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的内容,在进行比对之前需要先剔除侵权作品中的公有领域的素材,并考虑是否存在有限表达。实质性相似比较的部分根据不同类型的作品也有不同的侧重,就美术作品而言,应着重比较其构图、线条、色彩等。“接触”是指被控侵权作品的创作者是否存在接触到权利人作品内容的机会或已经实际接触到了权利作品,司法实践中,如果权利作品已经公开发表,“接触”的标准相对较低,权利人只需证明发表的时间在先即可。

司法实践认为,若美术作品间没有形成明显的视觉差异,则构成实质性相似,例如在陈彪与福州趣乐互动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两者整体上均由海豚及浪花为主图,从细节看,无论是长宽比例、线条的粗细变化、弧度的处理、位置布局等方面,两者基本一致,从陈彪提交的图形对比图来看,两者基本能上下重合,视觉效果相差无几。可以认定趣乐公司使用的作品与陈彪的作品存在实质性相似[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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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5-两个海豚图案对比,图源福建高院公众号)

再如,青岛沃隆食品有限公司、夏邑县唯品贸易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被诉侵权复制品与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经比对,被诉侵权复制品与涉案作品均为正方形,背景色分上下两部分,上部为条状,约占整体四分之一,图片左上方有一长方形,长方形内自上而下排列有各自商标、“每日坚果”、英文单词DailyNuts、两条虚线,图片右边为由多种果仁组拼而成的数字6,6字开口处有“For”和“运动、旅行、工作、休闲”宣传语,数字6的左侧有一个椭圆圈,圆圈内有“6种搭配,每日1包”等宣传语,图片左下角为产品成分信息。被诉侵权复制品与涉案美术作品虽在背景色彩、商标、宣传语、部分字体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但在整体布局、果仁组拼数字、每日坚果字样等方面基本相同,特别是在某些细节设计上完全一致。被诉侵权复制品与涉案作品在整体上并不存在明显的视觉差异[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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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6-两款每日坚果包装比对

具体到本案,经比对,两款LOGO均采用黄色、青绿、红色为主色调,均是圆圈包裹文字的布局;圆圈上均有青绿色的山点缀,山的色调及轮廓均采用蓝色和绿色的渐变;山附近均有红色装饰物,且位置几乎相同;“花”字的结构、笔画几乎相同;最后一字的主要笔画均向周围扩展(“月”字的竖撇与“行”字的竖提)。虽然两款LOGO的文字、山的形状、红色部分不相同,但在LOGO的整体布局、整体风格、颜色选取及比例基本相同,未形成明显的视觉差异,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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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7-涉案的两个LOGO比对,图源花亦山心之月微博

2021年3月,“花亦山心之月”在其运营的官方微博就采用了涉案的LOGO,而“迷你世界”的短片系2022年1月上传,“迷你世界”存在提前接触“花亦山心之月”LOGO的可能性。综上,“迷你世界”出品的系列短片LOGO有侵犯“花亦山心之月”著作权之嫌。

 

 注:

[ 1 ] 花亦山心之月是一款国风权谋群像养成手游,由北京朝夕光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运营

[ 2 ] 迷你世界是一款休闲3D沙盒游戏,由深圳市迷你玩科技有限公司运营

[ 3 ] 北京高级人民法院(2022)京行终3729号

[ 4 ]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2019)闽0105民初492号

[ 5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浙民终7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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