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时代新歌MV背景板LOGO抄袭?美术作品的抄袭如何认定?

2023-04-28 17:33:40 知墨ZHIINK 35

一、事件基本情况

202285日,韩国知名女子组合少女时代在阔别五年后正式回归乐坛,此次回归恰逢该组合成立15周年,其正规专辑《FOREVER 1》的MV背景板中也出现了庆祝15周年的LOGO,但该LOGO因与东京迪士尼海洋公园15周年的LOGO极其相似,被网友质疑是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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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1-少女时代MV截图,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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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2-迪士尼主题公园LOGO,来源网络)

对比图显示,MV背景板的LOGO和迪士尼主题公园的LOGO在形状、文字及其他细节设计上都存在雷同,该组合及MV制作团队也因此陷入舆论争议。随后MV导演发文,承认团队未经授权许可“借用”了他人的设计,并表示团队在制作该MV的过程中参考了网络资料,在未确认素材来源的情况下,对素材进行了直接套用,因此出现疑似抄袭的状况。此次争议系美术作品涉嫌抄袭的问题,那么从法律层面来看,如何认定美术作品构成抄袭?相关权利人又该如何防范侵权?本文将从这两方面展开论述。

二、美术作品抄袭的法律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三条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型进行了列举,其中一类为“美术作品”,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而本次事件中的此类LOGO作为美术作品,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规制与保护。

作品具有独创性,将他人的作品或作品片段窃为己有的行为构成抄袭,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对著作权侵权的行为类型进行了详细规定。对于美术作品的抄袭应该如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判定美术作品是否构成侵权,普遍采用的是“接触+实质性相似”规则。以“重庆天智慧启科技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市金水区大山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案”为例,该案的基本事实是大山培训学校认为金科地产公司的“金小宝”形象侵害了其在先设计的“山果儿”形象的著作权,案件焦点在于大山培训学校的美术作品“山果儿”与金科公司的吉祥物形象“金小宝”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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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3-大山培训学校的“山果儿”形象,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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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4-金科公司的吉祥物形象“金小宝”,来源网络)

在“接触+实质性相似”规则中,对于“接触”的认定多采用推定方法,即著作权人的作品公开发表的时间比涉嫌侵权的一方早,而后者存在获取前者作品的合理机会、可能性或实际行为,此时往往推定有较高的接触可能性,并不必然要求已产生实际接触。如果两美术作品均为作者独立完成,即使两者构成相似,也不认定为侵权。在实际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中,对权利人举证证明责任的要求较为宽和,即权利人仅需证明“在被控侵权美术作品完成前,其美术作品已进入相关公共领域或者被控侵权人通过其他途径可接触到权利人美术作品,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即可推定具有接触可能性”[1]。

而对“实质性相似”的认定,则要结合作品类型和具体的案件事实进行判断。《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本身,诸如艺术创作中的观念、构思、风格、手法等并不在其保护范畴之内,它仅保护表达形式。通常来说,比对双方作品的关键在于二者是否存在实质相似的部分,尤其是原告作品的独创性表达是否也出现于被告作品中,并且应从一般公众的视角进行整体判断,即从一般公众的视角出发,在考虑具体要素相似度的同时,也需要从整体感知,二者缺一不可。对美术设计作品而言,其认定具有一定特殊性,会更偏向于线条、色彩、构图等美学领域元素。除创作时间的先后以外,在先作品是否具备公开传播的条件、涉嫌侵权一方与在先作品的联系程度,也都是可供衡量的因素。

上述案件的法院评述有言:“对美术作品而言,以他人在先表达为基础或者受他人现有表达启发而再创作,属美术作品创作之常态。美术作品往往融合了作者独创性表达、所属领域已有表达、公共领域信息等各类元素。特别是卡通形象美术作品的创作,作者通常对动物、植物等形象采用拟人化的手法进行处理,在现实人物造型自然形态的基础上进行一定程度的艺术改造、加工和夸张等变形处理,从而体现出该卡通形象的容貌、姿态、性格。基于卡通形象美术作品所属领域的作品现状、创作空间的有限性,对于该类作品的独创性标准不宜过高。”[2]

而具体的案件审理中,大山培训学校明确其卡通形象美术作品“山果儿”的独创性表达体现在其对头部、面部、四肢等部位进行的选择、判断及取舍,特别是头部的凹凸造型、面部的凹形设计、字母倒A形的嘴巴及四肢站立的姿势。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台台”、“焱焱”、“山山”等众多吉祥物的形象存在和“山果儿”类似的元素,且优先于“山果儿”形象发布,其主张的相似元素系现有表达,并非“山果儿”的独创性表达,而“山果儿”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则与“金小宝”的相应表达不同,且该差异性表达并非“金小宝”可忽略不计的部分。因此,两者不构成实质性近似。二审法院判决“金小宝”与“山果儿”不构成实质性相似,“金小宝”的创作不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剽窃行为,金科公司和天智慧公司使用“金小宝”的行为不构成对大山培训学校“山果儿”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侵害。

同样值得关注的还有“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尚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该案原告同样是主张被告侵害其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该案法院认定,网易雷火公司主张的《梦幻西游》手游美术资源属于以线条和色彩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具有独创性,应认定为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认可《西游女儿国》游戏中共有6个图标与网易雷火公司主张权利的《梦幻西游》手游中相应的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尚游公司、游族公司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3]。具体认定原则如前所述,此处不再赘述。

再者,在上述要件均满足的情况下,需要进一步考虑是否属于公有领域的资源、是否存在免责情形。当相似部分属于公有领域资源及有限表达时,这部分往往会被排除在外。而对于免责情形,《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六条对著作权的例外与限制有着具体规定。我国的立法设置中,相较于《著作权法》对作品种类的弹性立法来说,对相关免责情形的规定则是相对封闭的。以合理使用为例,其适用范围基本局限于《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所列举的前十二种具体情形,尽管最新修改的《著作权法》中增设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但从目前与之相关的立法现状来看,此新增情形带来的弹性空间极其有限,合理使用制度仍具有很强的特定性,其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的可适用空间非常有限。

三、美术作品的权利人应如何防范侵权?

网络的普及促使公众对在先美术作品的“接触”更便捷,著作权侵权现象的发生也相应更普遍,例如新浪微博的社交APP绿洲就曾被质疑其封面抄袭韩国平面设计工作室studio fnt 2015年为Ulju Mountain电影节设计的视觉形象图,以及小米在其西班牙网站的宣传图当时也曾被质疑抄袭了3D艺术家彼得·塔卡的在先作品,此类事件在近些年可谓是层出不穷,对于美术作品权利人而言,如何防范侵权也是需要关注的问题。

第一,建议通过图文、视频等形式记录创作证据,对创作过程中形成的草稿以及作品的发表证据进行及时、妥善地留存。

第二,在我国,作品一经完成,著作权即自动产生,对作品登记采取的是自愿原则。登记机关为国家版权局下设的版权保护中心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的版权登记机构,符合条件的作品经登记可以取得版权登记证书。版权登记仅作形式审查,在争议方不能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作为权属证据可以单独证明作品权属。作品登记虽非必要,但其对版权保护有着重要作用。版权登记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能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减轻发生争议时权利人的举证责任。但版权登记证书仅是对版权权属、效力及所述事实的初步证据,如果有相反证据证实的也可以否定其证明力。此外,作品登记证书也是作品著作权授权和变更的重要依据。

第三,除版权登记外,重要作品的权属资料、网络信息及电子数据,可能存在网络信息及电子数据容易变动或灭失的情况,故上述证明权属的资料、信息及数据可尽早通过公证方式或第三方平台存证方式固定下来,为后续确权和维权事宜提早做好准备。但公证往往受到时间、地域的限制,较难满足取证人对取证的及时性及便利性要求,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与成熟,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应运而生,第三方存证平台通过技术手段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电子数据的损毁、篡改,与公证方式相比,其效率高、费用低,取证的时间和地点更灵活,越来越多有取证需求的人会优先选择第三方存证平台,如联合信任时间戳、IP360、存证云、易保全等,都是近些年被较多使用且法院对其保全证据采纳度较高的第三方存证平台。

第四,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美术作品的权利人也可以考虑申请商标注册或外观设计专利等,通过这类方式更好地预先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个人在对作品公开发表时建议注明“作品未经授权不得使用”等字样,在强调作品版权的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提示、约束盗用行为的作用。如若美术作品的权利人为平台方,可考虑采取有力的技术保护措施。目前为防止其内容和数据被非法盗取和搬运,各平台均采取了多重技术手段(如数字指纹、数字水印、信息加密等)和反爬措施,阻止、限制侵权行为的发生。例如,LOFTER是国内原创插画类作品的聚集平台之一,为了保护原创作品的版权,LOFTER官网设置了不能下载原图功能,作者在上传自己的作品时可以选择低像素上传,即使盗版者通过截图、拍摄等方式获得图片,得到的也是清晰度很低的残次品,没有使用价值。同时 LOFTER平台会鼓励作者在其个人主页上标明:自己的作品是否能进行转载,是否能被用作壁纸头像,是否能进行商业合作等,平台在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的同时,也建立了匹配的平台规则并营造了良好创作氛围,会引导用户尊重原创作品的知识产权。

上述举措主要适用于美术作品权利人事先防范他人侵权,但如果发现他人已经存在侵权行为,则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等救济方式维护自己对作品享有的合法权利。


注:

[ 1 ] 详见(2021)渝01民终3014号判决书

[ 2 ] 同注释1

[ 3 ] 详见(2020)粤73民终805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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