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视听行业版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实务研究(十六)第三方平台电子证据效力问题

2022-08-08 01:45:36 duanxd 169


因视听作品/制品网络传播侵权纠纷案件中的侵权行为均是基于网络发生,故决定了在这类案件中电子数据证据是最常见的证据类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对于电子数据的范围做了如下规定,即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在视听作品/制品网络传播侵权纠纷案件中,视频、网页、电子邮件、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登录日志及数字证书等数字化的信息都是原被告主张及法院认定的重要依据,而在诉前和诉中阶段对于这些数字化信息的保全就变得尤为重要。

对电子数据常规的保全方法有两种,一种是自行保全,另一种是公证取证。但由于公证往往受到时间、地域的限制,无法满足针对电子数据取证的及时性的要求,同时如果公证成本较高的情况下,自行保全就成为了电子数据取证的首选,此种情景催生了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和书证、物证相比,电子数据存储于虚拟空间,其具有即时性、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易被篡改、删除,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通过技术手段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电子数据的损毁、被篡改,同时与公证方式相比,其效率高、费用较低,因此,在视听作品/制品网络传播侵权纠纷案件中,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及代理人会选择第三方电子数据平台存证作为电子证数据的保全方式。然而电子数据的这些属性导致其真实性、客观性往往成为司法案件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同时也成为法官审查判断的重点和难点。

一、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第三方平台电子数据存证的几大争议焦点

1、第三方平台资质问题

在司法案件中,被诉方常以第三方平台无资质开展存证服务进行抗辩。如在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2019)京0491民初798号判决,被告认为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必须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子认证许可证书》,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并非许可审批,不能代表易保全公司具有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资质,从而都否定原告通过易保全平台所做的侵权行为保全证据。法院认为易保全公司系独立于双方当事人的第三方存证平台,其经营范围包括电子数据及信息传输、服务以及电子数据存储、服务等。存证平台是否获得电子认证许可证书,属于行政管理法规调整的范畴,不能直接以此否定存证平台的资质以及存证平台存证的合法性、真实性。

再如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203民初14006号判决,被告认为原告未提供存证单位美亚柏科的电子存证资质,因此认为存证界面无效。法院则认定美亚柏科公司针对存证提供了相关的技术操作说明,原被告双方当庭亦登录美亚柏科公司网站对本案存证内容进行了操作核实,在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存证存在技术漏洞或瑕疵的情况下,对该存证过程予以认可。

迄今为止,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未对任何一家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作出经营电子数据行政许可的决定。同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也未就从事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的企业资质公布过准入标准或禁止性规范[1]。同时通过对相关司法案例的梳理,可见资质问题并不必然否定第三方平台电子证据的证据资格。

2、取证环境的清洁性、安全性

第三方平台存证,通常是在有取证需求的当事人的本地计算机完成的,取证过程没有公证员的监督,取证设备也并不属于中立第三方,这就对取证平台中取证环境的清洁性和安全性有了更高的要求。

在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京0491民初1212号案件中,由于原告在使用可信时间戳进行取证时没有点击“局域网”设置查看代理情况,存在设置虚拟代理网站的可能;其次,“ipconfig”没有加上“/all”,不显示DNS等关键信息,无法排除存在虚拟网站的可能;最后,没有执行“tracert目标网页域名 ”,无法查看目标页面网络服务器的真实路径,进而无法确定接入网站的真实性。导致其提供的可信时间戳证据存在重大缺陷,最终未被法院采信。同样的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0)京73民终3456号判决中,也是由于原告在使用可信时间戳进行取证时,没有按照《操作指引》的互联网连接真实性检查中所列明的三个关键步骤进行操作,导致其证据存在重大缺陷,从而未被法院采信。

当前主流的第三方存证平台,因在保证取证环境清洁性及网络安全性上采取的措施不同,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在登录取证平台后由取证平台自动执行本地取证环境清洁性及网络安全性等检查的一系列程序(如在(2018)京0105民初33622号案件中,判决中对此进行了阐述:网页存证的实现过程如下:存证云用户将待保全的目标网址通过存证云程序接口提交到存证云服务器,存证云服务器在接到指令后在互联网环境下访问该网址并进行网页内容固定。美亚柏科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另称,为了保证上述存证过程的客观性、中立性,首先,存证云服务器在进行网页抓取之前会先进行网络环境检测、时间校对、清洁性检查;然后对目标网址进行验证,记录网址的IP及服务器访问网址的整个路由信息;最后,通过截图方式对网页内容进行固定保全,同步计算已保全网页内容的HASH值,保证了数据的准确性;最终形成一个包含网页内容截图及相关存证日志信息的证据包,供后续验证。);第二类是在登录取证平台后直接进入取证平台的云端服务器,直接避免了本地系统的清洁步骤(如在(2018)京0101民初3825号案件中,判决中对此进行了阐述:无证据证明原告操作前对取证环境的清洁性进行了检查,但结合勘验过程、真相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及相关《检验报告》《产品购销合同》等,用户登陆IP360平台申请取证后,IP360云服务器会将回收并重新初始化的服务器资源自动分配给用户使用,径直让用户进入IP360平台远程桌面进行操作,且服务器会自动启动录屏程序,对所有操作步骤、获取的内容予以记录,该过程还通过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的北斗卫星授时系统进行时间认证,保证了电子数据形成时间的准确性,避免了对本地系统预先清洁以保证取证环境真实性的问题。);第三类是仍需要取证人按照取证平台要求的方法和步骤自行手动完成全部或部分的取证环境的清洁步骤。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法院因取证清洁性、网络安全性存疑而否认证据证明力从而导致原告败诉的案例,因第三方取证平台及其提供的取证方式技术性较强,包括区块链和云服务等新兴技术,当事人特别是原告及其代理人在取证前应对取证平台及其提供的取证方式有充分的了解,在庭审中也需要应法庭要求对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的电子数据存证情况作出说明[2]

3、存证内容的完整性、存证过程及步骤的可靠性

第三方平台电子证据内容本身、存证过程及存证步骤也是司法案例中常常被质疑的一方面,如存证结果是否可以被篡改、存证过程是否可以回溯验证等。

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1民终1050号案件中,原告提供电子数据取证证书欲证明电子数据的客观存在性和内容完整性。法院则认为该证书无法反映证据的形成时间、形成方式、形成环境等形成过程的具体信息,并且涉案电子数据保全证书的验证方式仅能证明电子副本与留存于服务器上的电子数据一致,而不足以证明其留存于服务器上的电子数据形成过程中操作环境是否清洁、取证方式是否规范、取证结果是否真实、完整、取证结果上传服务器之前是否经过篡改,故无法排除因操作者不当介入、操作计算机不清洁、网络环境不真实等因素对该电子数据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能;涉案电子数据保全证书所载保全时间,在缺乏技术说明和印证证据的情况,不足以自证该时间就是保全行为发生的真实时间,最终对该份证据不予采信。

在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1民终7397号案件中,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采用存证云对侵权事实进行固定,取证过程中不仅无任何第三方有效监督,也没有对整个操作过程进行录像保存,所以无从知晓取证前是否进行网络环境的检测、时间校对、清洁性检查等操作,无法保证网页是否经过编辑、篡改、拼接等变动,该证据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而法院则认为上述电子数据证据的取证、存储以及再现的过程可以看到:首先,网页截屏电子数据并非律信公司自行提取、固定、保存,而是由提供独立电子数据存证服务的第三方美亚柏科公司完成,证据实际提取、固定、保存主体的独立性能在更高程度上保障该证据的客观性;其次,电子数据提取、固定由系统在后台通过预先设定的步骤自动进行,该过程排除了人为干涉的可能;最后,第三方在独立对网页进行证据固定后,申请证据固定的律信公司并无对已经保存的证据进行修改的权限,仅能下载、复制、作为证据提交。最终法院认定通过存证云网页截屏电子数据证据,在证据的固定、保存、提交等各环节均能极大程度地确保其系对客观存在的网络内容的固定与再现,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特征,可以作为认定该案事实的依据。

通过对司法案例的梳理,我们发现取证环境的清洁性、取证过程操作的规范性、取证内容的完整性、取证过程的客观性等因素都会影响电子数据证据的效力认定,因此在使用第三方平台进行存证时要注意及全面考量上述因素,从而降低丧失证据证明力的可能性。

二、相关法律文件及行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实施日期:2019423

第八条: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二)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三)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四)其他相关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实施日期:202051

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第九十四条: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日期:201897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结合质证情况,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并着重审查以下内容:(一)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二)电子数据的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三)电子数据的存储、保管介质是否明确,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当;(四)电子数据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五)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六)电子数据是否可以通过特定形式得到验证。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电子数据技术问题提出意见。互联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鉴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或者调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核对。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审查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实施日期:20201117

第二条:大力提高案件审理质效,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试点工作,着力缩短涉及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类型化案件审理周期。完善知识产权诉讼证据规则,允许当事人通过区块链等方式保存、固定和提交证据,有效解决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难问题。依法支持当事人的行为保全、证据保全、财产保全请求,综合运用多种民事责任方式,使权利人在民事案件中得到更加全面充分的救济。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5429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认证服务,是指为电子签名相关各方提供真实性、可靠性验证的活动。本办法所称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是指为需要第三方认证的电子签名提供认证服务的机构(以下称为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

第十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准予许可的,颁发《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并公布下列信息:(一)《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编号。(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名称。(三)发证机关和发证日期。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及时公布。《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实施日期:2019515

第六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对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应当具备对其发布、记录、存储、传播的即时和应急处置能力,技术方案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

第十一条: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报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类别、服务形式、应用领域、服务器地址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

《杭州互联网法院民事诉讼电子数据证据司法审查细则》实施日期:2018628

第十一条:对第三方数据持有者的电子数据,应当根据第三方数据持有者的资质资信、第三方数据持有者与案件有无关联关系以及电子数据的生成方式等因素,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应着重审核第三方数据持有者提供的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是否存在被篡改、损毁的可能。除电子数据记录不完整或者有明显瑕疵,证据形式不满足,或当事人提出异议并有相反证据证明该电子数据有篡改、伪造可能外,对第三方数据持有者提供的电子数据的效力可以采信。

第十四条:对电子数据证明力的审查应从电子数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电子数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综合审查判断,对于公文电子数据、公证电子数据、第三方数据持有者的电子数据、金融机构的电子数据、第三方数据服务提供商的电子数据等,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电子数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线办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区块链存证证据提出异议并有合理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主要审查以下内容:(一)存证平台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提供区块链存证服务的相关规定;(二)当事人与存证平台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并利用技术手段不当干预取证、存证过程;(三)存证平台的信息系统是否符合清洁性、安全性、可用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四)存证技术和过程是否符合《电子数据存证技术规范》关于系统环境、技术安全、加密方式、数据传输、信息验证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六条:当事人提出数据上链存证时已不具备真实性,并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或者说明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要求提供区块链存证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上链存证数据的真实性,或者说明上链存证数据的具体来源、生成机制、存储过程、第三方公证见证、关联印证数据等情况。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说明,该区块链存证证据也无法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人民法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

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区块链平台存证相关技术问题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鉴定区块链存证证据的真实性或者调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核对。

《电子数据存证技术规范》实施日期:2020529

3.1电子数据存证 digital evidence preservation

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电子数据证据保管和验证的服务。

3.4 电子数据存证平台 digital evidence preservation platform

由电子数据存证服务提供者向使用者以网站、应用程序和编程接口等形式提供电子数据存证服务的软件或系统。

6 电子数据存证过程

6.1 通用要求

6.1.1 电子数据存证前,电子数据存证服务提供者应对电子数据存证服务使用者进行身份核验。电子数据存证服务使用者宜检查存证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硬件、软件以及网络环境是否可靠、安全,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条件允许时宜将相关信息也进行存证。

6.1.2 电子数据存证时,电子数据存证服务使用者使用电子数据存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网站、应用程序或编程接口,应将电子数据的原文或完整性校验值、附属信息等数据同步传输至电子数据存证平台。

6.1.3 电子数据存证服务提供者应记录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的硬件设备信息、软件系统信息、网络信息及过程数据等,并计算相关信息的完整性校验值。将记录的数据与对应的完整性校验值同时进行存证。

6.1.4 电子数据存证服务使用者需要进行原文存证的,应提交电子数据原文到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电子数据存证服务使用者不需要进行原文存证的,电子数据存证平台应进行风险告知,避免使用者自己破坏完整性导致无法验证而产生纠纷。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操作指引》实施日期:20136

52条 律师对电子数据证据完整性与真实性的审查判断

52.1律师审查电子数据证据的完整性与真实性,可以就以下各方面进行考察:(1)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保管主体;(2)电子数据证据是否由电子设备正常运行而产生;(3)电子数据证据是否由电子设备自动生成;(4)电子数据证据的内容是否得到完整提取和精确复制;(5)收集的有关外围信息是否全面;(6)收集、保管的记录等是否构成完整的证据保管链;(7)收集、保管的方法能否确保原始介质及其中的电子数据证据至提交时不发生实质性的变化。

 

综上,结合司法现状及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通过第三方平台存证的需求只增不减,上述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已经对第三方平台电子证据的效力认定给予了较为明确的指引,在考虑成本、效率的前提下,通过第三方平台存证相较于传统公证来讲或许更具优势。

相关参考案例:

案例一

杭州互联网法院(2018)浙0192民初81号【一审】

【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深圳市道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存证平台

保全网-浙江数秦科技有限公司

判决摘要

本院将从存证平台的资质审查、侵权网页取证的技术手段可信度审查和区块链电子证据保存完整性审查三个方面,对案涉电子证据的效力作如下认定。

(一)关于存证平台的资质审查

经查询,华泰一媒公司的股东为浙江华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数秦公司自然人股东包括翁远、高航、李侨峰、卢春泉,企业股东包括安吉数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杭州数秦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新余优创投资管理中心、杭州水木泽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数秦公司股东及经营范围相对独立于华泰一媒公司和都市快报社,具有中立性,且通过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完整性鉴别检测,其运营的保全网具备作为第三方电子存证平台的资质。

(二)关于侵权网页取证技术手段的可信度审查

打开电脑命令窗口,输入命令“pingwww.baoquan.com”,返回的IP112.74.234.54,经查询,该IP的物理位置是阿里云B**数据中心,故可知保全网系部署在阿里云中,阿里云作为通用的云平台,能够确保服务器在一般情况下未受病毒和木马感染入侵;且保全网已获得公安部第三研究所与国家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予的网站安全一级认证证书、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的备案证明。故此,除有相反证据否定之外,应认定该网站具备进行电子数据存储的安全环境。保全网服务器在收到传输过来的侵权网页URL时,会自动请求互联网环境下的目标地址,目标地址自动返回状态码及网页信息,以确认请求的URL系有效的可访问地址,从而确保侵权链接的抓取系在互联网环境下进行。

保全网通过自动调用谷歌开源程序puppeteer对目标网页进行图片抓取,同时通过调用curl获取目标网页源码。经查询可知,Puppeteer系谷歌官方出品的通过DevTools协议控制headlessChromeNode库,可通过其提供的API作为爬虫访问页面来收集数据。Curl命令系利用URL规则在命令行下工作的文件传输工具,通过模拟HTTP请求,获取页面内容、版本等信息。该种固证系统对所有人都平等开放,任何人都可以使用,且其操作过程是按照取证系统事先设定好的程序由机器自动完成的,取证、固证全过程被人为篡改相关链接的可能性较小,故该电子数据来源可信性较高;同时,千麦鉴定所对保全网中使用puppeteercurl程序进行网页截图和源码调取的技术性进行了鉴别并确认。因此,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形下,本院认定保全网通过使用公开版谷歌开源抓取程序对目标网页进行域名解析以生成、储存数据电文的方式,具有可靠性。本案中,通过puppeteer抓取的网页截图显示第一女性时尚网2017年发布的被诉侵权文章与涉案文章基本一致,通过curl获取的目标网页源码网址为“www.ladyfirst.com”。经查询,“www.ladyfirst.com”网站名称为第一女性时尚网,备案主体是道同公司。

(三)关于区块链电子证据保存完整性的审查

保全网将网页截图、源代码和调用信息打包压缩计算出SHA256值后上传至FACTOM区块链、比特币区块链中以保证电子数据未被修改。要审查该种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应当首先对区块链技术予以分析判断。

区块链作为一种去中心化的数据库,是一串使用密码学方法相关联产生的数据块,每一个数据块中包含了一次网络交易的信息,用于验证其信息的有效性(防伪)和生成下一个区块。具体来说,区块链网络是由多个机构或公司服务器作为节点所构成的网络,该网络上某节点会对一个时间段内所产生的数据打包形成第一个块,然后将该块同步到整个区块链网络。网络上的其他节点对接收到的块进行验证,验证通过后加到本地服务器。之后,某节点会将新产生的数据及本地服务器内已有块的信息放在一起打包形成第二个块,其他节点接收该块并验证通过后,将第二个块加到本地服务器,第一个块与第二个块相连,之后的网络内部的数据均经上述相同方式打包成块,块与块首尾相连形成链,该链即为区块链。若需要修改块内数据,则需要修改此区块之后所有区块的内容,并将区块链网络所有机构和公司备份的数据进行修改。因此,区块链有难以篡改、删除的特点,在确认诉争电子数据已保存至区块链后,其作为一种保持内容完整性的方法具有可靠性。本案中,为确认电子数据确已上传至区块链,本院将从电子数据是否真实上传和上传的电子数据是否系诉争的电子数据两方面进行审查。

1.审查电子数据是否真实上传

判断案涉电子数据是否真实上传,可根据华泰一媒公司提供的交易哈希值,在FACTOM区块链中进行搜索,以查看该条交易哈希存放的内容以及生成的时间。根据华泰一媒公司提交的区块高度,在该区块高度中可查询到前述交易哈希中存放的内容存入该区块高度中以及该条内容上传的时间,且上传的时间和使用puppeteercurl自动获取网页截图和源码的调用日志中显示的时间具有合理性,区块高度生成时间符合调用日志生成时间和FACTOM打包规则二者间的时间逻辑。

根据该区块高度锚定到比特币区块链的交易哈希值,在比特币区块链中查询到该区块节点中包含的内容和FACTOM中存放的内容hash值一致,故本院确认保全网已将电子数据上传至FACTOM区块链和比特币区块链中。

2.审查是否为诉争的电子数据

将在保全网中下载的网页截图、源代码和调用信息打包压缩文件进行hash值计算,经比对,该数值与华泰一媒公司所提交的进行区块链保存的电子数据hash值一致,故可确认涉案电子数据已经上传至FACTOM区块链和比特币区块链中,且从上链至今保存完整、未被修改。

综上,本院认为,对于采用区块链等技术手段进行存证固定的电子数据,应秉承开放、中立的态度进行个案分析认定。既不能因为区块链等技术本身属于当前新型复杂技术手段而排斥或者提高其认定标准,也不能因该技术具有难以篡改、删除的特点而降低认定标准,而应根据电子数据的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其证据效力;其中应重点审核电子数据来源和内容的完整性、技术手段的安全性、方法的可靠性、形成的合法性,以及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关联度,并由此认定证据效力。本案中,数秦公司作为独立于当事人的民事主体,其运营的保全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三方存证平台,保全网通过可信度较高的谷歌开源程序进行固定侵权作品等电子数据,且该技术手段对目标网页进行抓取而形成的网页截图、源码信息、调用日志能相互印证,可清晰反映数据的来源、生成及传递路径,应当认定由此生成的电子数据具有可靠性。同时,保全网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区块链技术对上述电子数据进行了存证固定,确保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故上述电子数据可以作为本案认定侵权的依据,即本院确认道同公司运营的第一女性时尚网上发布了涉案作品。

案例二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1民初3825号【一审】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存证平台

IP360-真相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判决摘要

本院将从存证平台的资质、电子数据生成及储存方法的可靠性、保持电子数据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等方面予以审查,对涉案电子数据的效力作出认定。

(一)关于存证平台的资质审查。本案中,真相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作为依法成立并独立于中文在线公司、广州动景公司的民事主体,其运营的IP360数据权益保护平台通过了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的检验认证,具备作为第三方电子存证平台的资质。

(二)关于电子数据生成及储存方法可靠性的审查。本案中,固定证据的整个过程虽然由原告自行操作,且无证据证明原告操作前对取证环境的清洁性进行了检查,但结合勘验过程、真相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及相关《检验报告》《产品购销合同》等,用户登陆IP360平台申请取证后,IP360云服务器会将回收并重新初始化的服务器资源自动分配给用户使用,径直让用户进入IP360平台远程桌面进行操作,且服务器会自动启动录屏程序,对所有操作步骤、获取的内容予以记录,该过程还通过中国科学院国家授时中心的北斗卫星授时系统进行时间认证,保证了电子数据形成时间的准确性,避免了对本地系统预先清洁以保证取证环境真实性的问题。即便如此,原告在进入远程桌面开始操作前,依然对所用计算机进行了清洁性检查,此举最大限度地排除了因操作者不当介入、取证环境不真实等因素可能对取证结果造成的影响,保证了电子数据生成、储存方法的可靠性。

(三)关于保持电子数据完整性方法可靠性的审查。本案中,结合勘验过程、真相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及《司法鉴定及数据保全技术合作协议》等,每个电子数据文件在完成取证后,会存储于IP360云系统中,自动生成一个唯一对应且进行加密的数字指纹(Hash值),该指纹将通过区块链系统同步备份于北京网络行业协会司法鉴定中心,并生成由其与真相数据保全中心联名签发的载有数字指纹、取证时间等信息的数据保全证书,证明电子数据自申请时间起已经存在且内容保持完整,未被篡改。此种方式通过密码技术及数字指纹异地同步,可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结合上述因素,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电子数据在生成、储存方法以及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等方面均较为可靠,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其真实性应予以确认,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初步证据

 



[1] 谢晓俊,“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之证据效力”,载《人民司法(案例)》,2020年第17期

[2] 林子英,“论第三方电子数据平台所存储数据的证据效力”,载《人民司法(应用)》,202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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