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视听行业版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实务研究(一)概述

2022-08-08 01:43:38 duanxd 97


一、网络视听行业的发展状况

网络视听行业,传统上又称网络视频行业,我国的网络视频行业发展几乎与世界同时起步、平行发展。2005年,海外网络视频产业迅猛发展,以Youtube为代表的视频分享类网站访问量短期内迅速攀升,各传统门户巨头也纷纷开始提供网络视频服务。受国际大环境影响,2006年起我国网络视频行业也进入了发展期,这时已出现了土豆网、乐视网、优酷网、56网、激动网、PPSPPTV200多家不同模式的视频网站,2006年也因此被认为是中国网络视频产业元年

2006年至2010年期间,是网络视频行业的第一个高速发展时期,产业规模初步形成。在这一时期,行业的快速成长也伴生了各种问题,主要体现为内容的低俗化与低质化、高成本与营利模式不清晰之间的矛盾以及侵权盗版普遍存在等方面。针对这些问题,政府主管部门也开始采取监管措施,从2005年起,国家版权局、公安部、工信部(原信息产业部)每年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的剑网行动,关停数百家违法违规视频网站;20071229日广电总局公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并于2008131日起实施,对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条件做出了严格限制,对不符合条件擅自从事网络视频经营的行为设定了处罚,实践中,一批视频网站因内容违规被处以警告或责令停止视频节目服务。通过这一过程的洗牌,一些头部视频网站开始初步探索出正版化的发展模式,2010年,借鉴美国Hulu模式,百度旗下的视频网站奇艺网(后改名爱奇艺)成立,宣称所有视频内容均为正版并可供用户免费观看,乐视视频、搜狐视频、优酷等多家视频网站也相继开展了相近模式的经营,提升了其视频新媒体内容质量,网络版权管理也逐渐规范。到2010三网融合政策出台时,我国网络视频行业已基本形成国有媒体网络电视台、门户网站及商业视频网站并存的市场竞争局面。

2010年至2020年,我国视频行业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在这个十年发展过程中,市场竞争基本上摆脱了普遍违法违规、营利模式备受质疑的产业发展初期无序竞争状态,整个行业逐渐成熟,在经营主体、技术手段、内容、商业模式等各方面都呈现多元化、迅速扩张、创新多变的特点。

2011819日,我国互联网视频行业领域唯一的国家级行业组织——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成立,可以说是我国互联网视频行业开始具有社会影响力的标志。该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协会成员包括广电播出机构、主流新媒体机构、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影视节目制作公司以及网络技术公司等700多家单位,涵盖该行业从内容制作到技术服务、从节目播出平台到运营机构的全产业链。[1]该协会每年主办的中国网络视听大会已成为网络视听行业具有年度风向标意义的行业盛会。自2015年起,该协会每年发布《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从行业背景、行业数据统计分析、商业模式、用户规模、用户行为、传播媒介转变等方面全面展示网络视听行业的发展状态,为行业从业者提供数据支持和决策依据。

从网络视频经营主体来看,视频网站经历了从百花齐放巨头博弈的整合过程。行业内的投资并购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网络视频行业经营主体的整合,如20128月中国最大的两家视频网站——优酷、土豆合并成立优酷土豆集团,后2015年阿里巴巴收购优酷土豆;又如2010年百度成立爱奇艺后,又于2013年并购PPS并将其与爱奇艺合并。到2014年时,视频网站基本形成了百度、阿里巴巴、腾讯(简称“BAT”)三大头部竞争的局面。然而这种局面也并非持续不变,随着2013年开始短视频、直播等新兴业务模式的出现和发展,到2018年,除了传统的BAT外,资深从业人员对未来网络视听市场的头部格局预测为包括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腾讯、优酷、爱奇艺和抖音的“1+3+1”模式。[2]2020年的发展动态在很大程度上验证了这种模式,但在具体竞争格局中,主要集中在传统的视频网站(通常称为综合视频)和短视频两个领域,前者的头部企业除了BAT外,近年来像芒果TV作为依托广电平台建立的视频网站,也逐渐形成了自身的竞争力;后者则因其迅速发展而出现了以字节跳动、快手为第一梯队、腾讯、百度为第二梯队的短视频企业,以及在短视频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洋葱、大禹、Papitube等头部MCN机构。另外值得一提的是,B站(哔哩哔哩网站)自2009年成立后便迅速发展为国内第一大ACG社区,而后随着网站影响力的扩大,逐渐从最初的二次元社区发展成为以PUGC作为主要内容生产模式的综合性弹幕视频网站。

从商业模式与市场规模来看,视听行业不断细分领域,取得收入的途径也形成了广告、电商导流以及用户付费等多种模式。2013年至2014年,直播、短视频相继成为相对独立的运营模式,并在市场规模上持续迅速增长成为与综合视频并驾齐驱的领域。20201012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的《2020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认为,视听行业包括综合视频、短视频、网络直播、网络音频、智能电视(OTT)、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和视听内容生产等行业领域。2019年视听产业市场规模达到4541.3亿,其中,市场规模最大的是短视频领域占比为29%,其次是综合视频、网络直播领域各占20%左右,OTTIPTV合计占13%,内容创作领域占11%,网络音频领域占6%[3]

从用户使用情况来看,使用网络视频的网民数量一直迅速增长。2009年至2013年期间,网络视频用户规模都以15%20%的速度在稳步增长。[4]2020929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第4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9.40亿,较20203月增长3625万,互联网普及率达67.0%,较20203月提升2.5个百分点。[5]20201012日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的《2020年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显示,截至20206月,我国网络视听用户规模达9.01亿,较20203月增长4380万,网民使用率为95.8%2020年上半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网民的娱乐需求持续转至线上,带动网络视听类应用使用率、用户规模进一步增长。

网络视频收看终端设备也经历了从传统的PC端向多样化发展。2017年即存在超过四成的用户不再接触传统媒体,同时PC端使用情况进一步下滑,网络视频用户(含短视频)的收看终端呈多样化特征。截止到2018年底,网络视频用户手机终端数量为7.25亿,用户使用率为99.7%,排在首位;其次是台式电脑,终端数量为3.61亿,用户使用率为49.8%;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的使用率分别为37.9%32.4%,终端数量分别为2.75亿、2.35亿。[6] 互联网电视作为未来智慧家庭生活娱乐的核心入口,截至2019年底,覆盖终端2.86亿,激活终端2.19亿,继续保持高速增长态势。[7]

视听节目内容也从原有的传统广播电视节目逐渐扩展出更多创新形式。2015年以前,各综合视频平台播出的内容主要是传统的电视剧、电影、电视综艺节目、动漫等。2015年后,各网络平台纷纷尝试自制节目,体现为网络剧、网络大电影、网络综艺等。如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络司网络视听节目备案库数据显示,20161月至11月,视频网站备案的网络剧为4430部,共计16938集,微电影、网络电影总计4672部。2018年,各大综合视频平台加大纪实内容开发与投入,网络自制纪录片产量迅速提升。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腾讯视频和爱奇艺的自制剧占比首次超过版权剧,分别为53%51%2019年,视频网站的自制剧占比已经达到了65%。在影响力上,已经成为可与电视剧比肩的重要一极,甚至在吸引年轻受众方面占据绝对优势。同一时间,随着短视频用户规模的不断扩大,各视频平台纷纷开始进军微剧集、微综艺、中视频等领域,试图满足短视频用户群体对专业化精细化内容的需求。另外不得不提的是,爱奇艺、腾讯、B站等视频平台自2019年起先后推出了互动视频模块或功能,供用户创作和编辑互动视频,互动视频在满足用户视听需求的基础上给予用户更多不同形式的交互式体验。

二、网络视听行业的版权保护困境与发展状况

技术和版权是网络视听产业的两大核心资源, 随着视频格式转换、内容分发、 以及网络宽带传输等相关技术的不断成熟,版权对视听产业发展的重要性逐渐凸显。视听行业自2006年起步以来的近十五年发展历程中,一直伴随着来自盗版等各种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的困境和挑战。一方面,网络视听作品复制、传播的技术门槛不高,无论对大平台还是新设立的小规模企业,盗版盗播都几乎没有技术难度,而侵权赔偿的额度有限且普遍较低,对打击盗版等各种侵权行为也造成了困难。另一方面,网络视频行业是一个富有创造性的产业,特别是2010年之后,网络视频行业几乎每一两年就会产生出一种或数种新形式的网络视听节目,涉及网络剧、网络大电影、网络综艺、网络纪录片、网络直播、短视频、互动视频、基于信息流推送技术而传播的视频等形式,对于这些新型网络视听节目及传播方式,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对其的规制可能面临存在缺失或滞后。

网络视听行业所涉及的版权法律保护包括政府监管和司法保护两个层面。在政府监管层面,一是通过每年持续开展维护市场秩序、打击侵权盗版的剑网行动,对侵权盗版的持续专项调查与处罚;二是对视频行业从业主体加以规制,如2007年《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要求提供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单位取得相应许可证,而许可证数量是有限制的,从而使网络视听行业中的违法违规视频平台被淘汰出局;三是针对各类新产生业务模式进行规范,明确准入门槛或建立许可制度以防止不正当竞争或侵权盗版的发生,如互联网出版、直播、OTT/IPTV等。

在司法保护层面,视听行业的版权维权主要集中存在于民事诉讼案件,基于《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别从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两个方面,实现对网络视听节目权利人的保护和维护视频行业健康良性发展的秩序。按照2020年修订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网络视听节目相关案件的案由集中在第五部分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其中最多的是第十四类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下的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以及第十五类不正当竞争纠纷下的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在网络视频行业发展的过程中,涉及著作权侵权纠纷的案件不仅从数量上逐年上升,而且在具体案件所涉事项上,也不断创新,比如首例短视频著作权侵权案件、首例网络直播侵权案件、首例体育赛事节目著作权侵权案件等,不断涌现的网络视听作品形式和传播使用的技术手段,使法院审理该领域著作权侵权纠纷和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时需要面对更多新问题。为了统一裁量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地方高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为提升审判质量、防止标准不统一的规定和指引,如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修订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北京、天津、山东、广东、浙江、安徽、湖南等地高级人民法院也相继出台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指引,以北京为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年出台《关于视频分享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指南》,2015年发布《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8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又发布《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从基本规定、权利客体、权利归属、侵权认定(包括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邻接权)、抗辩事由、法律责任、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认定、侵害影视作品著作权的认定、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认定等11个方面,对侵害著作权案件做出指引。综上,可以看出,网络视听行业相关的司法审判案件,具有数量众多、事实情况复杂多样、适用与解释法律规则的创新点多、相关规范及指引文件纷繁复杂等特征。

三、本报告的数据来源及数据分析方法

网络视听行业相关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审判,为相关从业主体及人员提供了丰富的知识、经验和专业指引,对网络视听行业从业者来说,无论是律师、法务工作人员还是有关业务决策者,对这些案件进行分析都将受益匪浅,而且这也是理解和从事网络视听行业所必需的。本报告的研究与写作,正是从全方位、多角度透视网络视听行业相关案件、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审判思路的角度展开。

本报告重点关注了2017年至2020年上半年期间的视听作品/制品网络传播侵权纠纷案件,这一时期与之前相比,案件量明显逐年上升。我们借助查询alpha等案例搜集平台,按地区选取了北京、上海、广东、浙江这四个互联网审判较为集中(专门设有互联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的省份作为筛选条件,将案由限定为不正当竞争案件和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这两类,再以播放作为关键词筛选,搜索的结果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约3647件,不正当竞争案件约148件(信息网络传播权不正当竞争仅为筛选目的设置的关键词,既非原告在庭审中确定主张的案由,亦非法院最终认定侵害的权益)。在本报告写作过程中,为更全面地阐述与视听作品/制品网络传播侵权纠纷的相关问题,我们通过如下方式对案例进行补充搜集:在讨论涉及网络直播、IPTVOTT、私人影吧、游戏等可能涉广播权、放映权、改编权或著作权兜底权项等的案例时,为了弥补信息网络传播权不正当竞争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的局限,我们将侵权行为的模式如网络直播“IPTV”等及其他著作权权项广播权放映权等同时设置为关键词,对案例进行了补充搜集,同时对2017年之前的部分典型案例进行了补充搜集,最终共搜集案例总数为4069件。

其中,判决书3447份,裁定书622份。判决书中一审判决书2551份,二审判决书883份,再审判决书13份(详见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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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


    原告起诉时选择的案由包括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复合案由以及其他案由(如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侵害录音录像制作权纠纷、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等)(详见图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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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二

基于本报告搜集的案例数据,下文将主要从案例的角度出发,结合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司法解释、以及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对网络视听行业中存在的较为典型的侵权行为模式进行分析,进而探讨法院在特定类型案件中的裁判逻辑。在此基础上,我们着重分析视听作品/制品网络传播侵权案例中的焦点问题(如权属、信息流、在线取证等)和赔偿额的考量因素,从中提炼可用于支持实践的经验。

 



[1] 参见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网站,网址:http://www.cnsa.cn/,最后访问时间2021年1月13日。

[2] 见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2018年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

[3] 见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2020年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

[4] 见王晓红、谢妍:《中国网络视频产业:历史、现状及挑战》,载《现代传播》2016年第6期,第2页。

[5] 见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46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20年9月29日。

[6] 见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2019年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

[7] 见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2020年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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