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雷家书》案,跟随笔者一探其中的法律关系
《傅雷家书》作为国内优秀的文学作品,在热销的同时也纠纷不断。近期,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又将该案重新拉回公众的视线,该案也被媒体称为通过诉讼方式保护父母著作人身权的第一案。
《傅雷家书》系列案件的背后,交织着作者、译者、汇编者及出版社等各方的人身权、财产权利和利益,笔者将在本篇短文中为读者梳理该案的事实及其中的法律关系:
1.傅雷家信与《傅雷家书》
傅雷家信是我国著名的翻译家、文学评论家傅雷先生与其妻子朱梅馥十余年间写给其长子傅聪的家信,后由傅雷先生的次子傅敏将上述家信的内容整理摘编,汇编创作了《傅雷家书》。《傅雷家书》最早出版于1981年,后几经增订整理,畅销不衰。《傅雷家书》的内容不仅包含了“傅雷家信”的内容,也包含了他人创作的“代序”、他人对外文信件的译文、傅敏创作的“编后记”等内容。
2010年至2016年,傅敏先生多次在《中国图书商报》、《中国出版传媒商报》上刊登版权声明称其仅授权江苏文艺出版社、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及译林出版社出版《傅雷家书》,其他版本的《傅雷家书》均为未经授权版本。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于2014年6月出版的《傅雷家书》,署名“傅敏编”,版权页注明“傅雷、朱梅馥著;傅敏编”。
除此之外,《傅雷家书》的图书封皮也载明:“书中楼适夷初版代序、金圣华中译二十四封英法文信和九封傅聪家信为独家版权,二〇一七年不随傅雷著作权进入公版,其他任何家书选本不能收录。”封底则载明:“自二〇一七年始,傅雷著作权进入公版,傅敏所编的傅雷家书,独占家书的完整著作权,仍受著作权法保护。”
2.傅雷家信及《傅雷家书》案件中的权利人及各方享有的权益
“傅雷家信”及《傅雷家书》的权利人都有谁?各方享有什么权益?经笔者梳理相关事实,从作品内容出发可归纳为如下几类:
① 傅雷夫妇及傅聪的书信内容
傅雷家信是1954年到1966年间,傅雷夫妇与长子傅聪的往来书信。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故傅雷家信的著作权人为傅雷夫妇及傅聪,故书信内容包括两部分,傅雷夫妇的书信及傅聪先生的书信。
a、傅雷夫妇书信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自然人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法转移。故傅雷夫妇于1966年先后去世后,其书信著作财产权依照规定由长子傅聪和次子傅敏共同享有。
1991年,傅聪与傅敏签订协议,约定傅聪将傅雷书信在大陆地区的版权让渡于傅敏。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故傅敏单独享有傅雷书信的著作财产权至傅雷先生死亡后五十年,即2016年12月31日。
另外,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又规定,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因此,傅敏作为傅雷夫妇的继承人,在傅雷夫妇去世后可依据法律规定主张保护其父母书信内容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人身权。
b、傅聪书信
合肥三原图书出版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三原公司)经傅聪本人转让,取得了傅聪书信的全部著作财产权。
②英法文信件译文
傅敏为在《傅雷家书》所撰写的后记中提及,书中的英法文信件(共计24篇)均为其授权由金圣华翻译。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三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故书中的外文信件译文译注版权应当归金圣华所有。
后金圣华通过转让,将《傅雷家书》中书信译文译注的全部著作财产权授予了三原公司。
③代序《读家书,想傅雷》
《傅雷家书》书中有署名楼适夷的代序《读家书,想傅雷》,落款时间为1981年7月5日。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作者楼适夷为该篇代序的著作权人,后三原公司经楼适夷的遗嘱确认取得了楼适夷撰写的代序《读家书,想傅雷》的全部著作财产权。
④汇编作品《傅雷家书》
三原公司与傅敏签订协议,双方约定三原公司将傅聪书信、金圣华的中文译文及译注、楼适夷撰写的代序《读家书,想傅雷》独家授予傅敏选编作品“傅敏编傅雷家书系列”时使用。可见,三原公司将其享有的傅聪书信、译文及代序的作品汇编权授权傅敏独家行使,故傅敏利用这些内容创作完成了汇编作品《傅雷家书》,天津社科院版图书《傅雷家书》署名“傅敏编”。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故傅敏先生对汇编作品《傅雷家书》享有著作权。
根据傅敏在2010至2016年间在《中国图书商报》及《中国出版传媒商报》上刊登的版权声明,其仅授权江苏文艺出版社、天津社会科学院出版社及译林出版社出版《傅雷家书》,故该图书不同版本的出版权在不同时期应当归上述相应出版社享有或行使。
⑤书后的《编后记》
《傅雷家书》图书中有由傅敏汇编完成后所撰写的《编后记》,《编后记》为傅敏先生独立创作完成,其著作权归其享有。
⑥《傅雷家书》作品名称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傅雷家书》畅销多年,该图书已经在读者群中拥有广泛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傅敏先生可以依据该图书商品中凝集的商业利益及价值主张反不正当竞争法框架内的保护。
综上,通过上文的梳理,案件的事实及其中法律关系也就随之清晰起来。傅敏作为傅雷先生的继承人有权对其父母书信作品的著作人身权进行保护,同时傅敏对于其基于“傅雷家信”等内容汇编的作品《傅雷家书》拥有著作权并享有不正当竞争法上的权益;三原公司经合同受让或遗嘱取得了代序《读家书,想傅雷》及外文书信译文的著作财产权,正是基于上述事实及法律关系,宿迁中院最终在一审判决中认定被告煤炭工业出版社侵犯了傅雷作品的修改权、家书代序及外文书信译文的著作权,并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看似普通的图书作品纠纷其中蕴含了多重法律关系,望读者看完本篇后对该案的主脉络更为清楚,本文中所述事实均依据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整理,不当之处请读者朋友们批评指正。